宣城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06 11:42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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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和发动广大网民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城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宣城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是指宣城市属地网站平台(账号)传播的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市外网站、微博、微信、抖音、论坛、社区、群组等传播的涉宣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 宣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奖励工作。具体工作由宣城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承担。

 

第二章  举报奖励受理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举报奖励受理的违法信息范围有: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5.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7.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8.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9.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10.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1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举报奖励受理的不良信息范围有:

1.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2.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3.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4.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5.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6.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7.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8.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9.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举报事项不属于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范围的;

2.举报的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经查证不属实的或属无效信息;

3.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4.举报事项已被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监管部门掌握的;

5.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隶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举报;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受理的方式有:

1.登录宣城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网站https://www.xuancheng.gov.cn/Jbpt/进行举报;

2.拨打举报电话0563-3031653;

3.发送举报内容至电子邮件xcwxjb@163.com;

4.到宣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宣城市鳌峰中路45-2号)现场举报。

电话举报和现场举报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第三 举报奖励信息认定及兑现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举报事项相应的信息网址或者足以准确界定举报信息的举报要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第十条 举报中心及时梳理举报受理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标准予以认定。经核实为有效举报的,举报违法信息的按照100元每条予以奖励,举报不良信息的按照50元每条予以奖励。多人举报同一信息,且均为有效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中心及时将有效举报认定结果及举报奖励兑现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应在有效举报认定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审批后进行奖励。举报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由举报中心将举报奖励汇至指定账户。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由举报中心通知举报人,并告知不予奖励的理由。

 

第四 附则

第十二条 宣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举报人所有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举报奖励办法由宣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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