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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苏浙沪、争当排头兵,市住建委出台商品住房精装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11-12 09:54 来源:市住建委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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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争当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安徽排头兵”推进大会精神,加强市区精装修商品住房监管,市住建委学习借鉴苏浙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商品住房精装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从加强精装修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及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遏制开发企业通过精装修变相加价、杜绝精装修住房质价不符等矛盾的发生。

1、加强商品住房精装修管理。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精装修比例确定项目精装修住房的楼幢号和面积,并在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已经进行商品住房精装修销售,且不改变精装修标准和价格的开发项目,可以继续实施;改变原精装修标准和价格或者新开展商品住房精装修销售的,应报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物价局联审会商同意后方可实施。

2、对精装修费用实行价格审定。建立市区商品住房精装修造价审核机构库,开发企业在库内随机抽取造价咨询机构并委托精装修造价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商品住房精装修费用的依据。

3、规范精装修商品住房办理商品房预(现)售许可(备案)条件。开发企业在办理精装修商品住房预(现)售许可(备案)前,应按装修标准和内容建设样板房并公开展示,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要明确精装修的内容、标准和装修价格,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备案条款中进行约定。

4、加强精装修商品住房工程质量监管。开发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设计并对每种户型提供不少于1套装修设计方案,精装修工程由主体结构施工单位总承包,不得另行发包,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坚持精装修房样板引路,样板房作为精装修住房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交付使用的参照标准和依据,样板房在项目综合验收前不宜销售且在交付前不得拆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发企业要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每户(套)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并按户(套)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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