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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005-00039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公告
名称: [不动产登记提升]《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5-25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005-00039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公告
名称: [不动产登记提升]《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5-25
[不动产登记提升]《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5 08:44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依据


2019年7月11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2019年起,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国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办法》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后,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予以印发。《办法》下发后,根据省政府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工作方案,依据《办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起草了《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审核通过并按其要求进行修改完善,与省编办、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5个省直部门完成了会签,形成《方案》送审稿,经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省政府印发实施。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明确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3项主要任务;第三部分是时间安排;第四部分是有关要求;第五部分是附件。


(一)总体要求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部署,对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全省的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1.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做好自然资源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地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


2.开展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省政府组织对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明确全省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种类、质量、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省政府组织对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江河湖泊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管制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确权登记。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省政府组织对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省政府组织对对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省政府组织对全省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森林资源外的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森林资源所有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森林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3.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的统一管理,实现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和相关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


(三)时间安排


《方案》强调,按照从2020年开始,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重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省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方案》明确,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强化协调配合。《方案》指出,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统筹协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掌握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进度。省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要协同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提供、权属纠纷调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和权籍调查等,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是落实经费保障。《方案》明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是做好舆论宣传。《方案》强调,各地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解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做好舆论引导,为全省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五是加强队伍能力建设。《方案》指出,各地要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需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


(五)附件


一是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编制说明;二是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三是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三、政策亮点


一是明晰了开展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及登记主体。根据国家关于自然资源的分类,确定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为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和森林五种。明确省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省级及省级以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我省各级登记机构按照《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开展确权登记。其中,由市、县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市、县登记机构应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自然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体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二是确定了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计划。按照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的原则,初步从主要的自然保护地类型中选出44个自然保护地,由省本级开展确权登记。除长江、淮河(安徽段)明确外,按照由国家直接确权登记。按照水流由省以上管理、不跨省界、跨设区市的标准,选出29条(个)江河湖泊开展确权登记。在开展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根据确定的自然保护地和江河湖泊名单,按照年度数量均衡、涉及地区面广、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2020、2021、2022年3年具体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