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卫健委>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优化生育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254/202210-00223 组配分类: 优化生育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其他 / 通知
名称: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宣城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文号: 宣办电〔2022〕67号
发布日期: 2022-10-13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254/202210-00223
组配分类: 优化生育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其他 / 通知
名称: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宣城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文号: 宣办电〔2022〕67号
发布日期: 2022-10-13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宣城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3 09:34 来源: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宣城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任务清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

                         2022108

 

 

宣城市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任务清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宣城实际,制定本重点任务清单。

一、总体目标

(一)中期目标

2025年,全市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政府引导、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普惠性托育机构城区全覆盖。全市建设示范性托育机构10-15个,普惠托育机构28个,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5.12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得以提振,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保持正常水平,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二)长期目标

2035年,更广泛落实各项推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优化。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二、重点任务

(一)有序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1.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依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全面落实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生育政策。(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

2.取消生育相关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审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等全面脱钩。(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

3.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一老一小”为重点,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的人口服务体系。落实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和跨省通办。加强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同,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统筹抓好“出生一件事”办理。基于主动式服务理念,围绕预防接种、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新生儿出生后需要办理的5件事项,整合“出生一件事”涉及的办事事项,打通部门间的非涉密数据,通过数据共享,减少填报内容及所需申请材料,实现各部门系统对接,提升群众办事的便捷度、体验度和满意度。(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推动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及商场、医院、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完善母婴室,方便产妇母乳喂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交通运输局)

4.落实政府为主的优化生育政策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要将相关人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计生奖励优惠政策、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等各项工作得以落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人民政府)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能力

    5.实施出生缺陷防治补助。为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强化高龄、高危孕产妇孕期管理,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为血清学筛查临界风险和高风险孕妇提供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项目补助(500元/孕次),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人民政府)

6.打造妇幼健康服务新高地。强化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推动落实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按照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建设市妇幼保健院,指导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积极开展等级创建工作。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专科建设,加强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人员队伍建设,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妇幼预防保健和疾病诊疗中的独特作用,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中医药专科服务。做好农村适龄妇女和城镇低保适龄妇女“两癌”筛查民生工程,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进一步扩大妇女“两癌”免费筛查覆盖面,不断提高筛查水平,到2025年,适龄妇女宫颈癌筛查率达到50%,乳腺癌筛查率逐年提高。(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探索开展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补贴接种。(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

7.实现母婴安全保障。依据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要求,落实巩固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优化孕产妇保健管理流程,扎实开展妊娠风险筛查与评工作,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妊娠风险筛查首诊负责制,按照筛查结果和评估等级做好孕产妇的全程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二级及以上医院妇产科和儿科(新生儿科)建设,强化新生儿科相关急救设备设施的配备,加强市县两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内涵建设,不断提升产儿科危机重症救治水平,并依托“智慧急救”体系建设,畅通转诊救治绿色通道,提高临床救治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8.强化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建设。执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筛查等覆盖生育全程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婚检率持续保持在85%以上,孕优目标人群覆盖率80%以上,2025年产前筛查率达到75%以上;推进新生儿遗传代谢性出生缺陷疾病干预救助项目。指导推进市级产前诊断中心建设,健全市级产前诊断网络。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降低新生儿缺陷发生风险。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扎实做好出生缺陷防治专业人员和基层产科专业人员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9.完善儿科医疗服务体系。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等方式,促进优质儿童医疗资源下沉,以及通过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或者定期出诊、巡诊,扎实推进高级职称儿科医生逐级下沉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方便患者就近就诊。到2025年,每个县()都有1所政府举办用房达标、设施齐全、功能完整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基本满足儿童医疗卫生需求;市人民医院开设儿童亚专科不少于5个。健全市县两级儿科质控网络,促进儿科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10.提高不孕不育诊治水平。确定宣城市人民医院为市级生殖中心筹建机构,启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有效保障辖区内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满足群众相关需求。全市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推动不孕不育诊治技术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三)强化积极生育支持配套政策

11.降低生育成本。推动各项休假制度落地。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企业在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予以适度补贴。(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广泛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力度,落实生育友好社会责任,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简化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落实居民医保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和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医疗保障政策。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12.降低养育成本。全面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强化政策宣传,优化落实程序,对于未能第一时间申报享受专项扣除的,允许在以后月份申报补扣或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补扣,确保纳税人权益。(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鼓励全市各银行机构根据符合相关条件的注册结婚登记夫妻实际需求,开发适配的婚育消费贷款金融产品,提升金融可得性。(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宣城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对符合我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困难家庭婴幼儿入托、入园,按照每生每月不少于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宣政办秘〔2022〕36号)要求,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首次在宣城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实行契税全额补贴政策。待政策到期后,对此项政策予以延期或重新制定相关政策其他县市结合辖区内财力、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等因素自行制定或参照执行此项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各地对符合本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配租公租房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可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特别是依法生育2孩、3孩的家庭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在制定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时,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保障对象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有未成年子女家庭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人民政府)

13.降低教育成本。全市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出台后,当前家庭依法生育的三孩可享受公办幼儿园免摇号入园政策,并根据家庭意愿安排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具体办法由各县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报所属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各县<>人民政府提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水平,优化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合理有序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到2025年,全市新增公办幼儿园70所,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5%以上。因地制宜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继续改善规划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2022年秋季学期起,全市应开展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学校100%提供基础性托管和和个性化课后服务课程,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与学生家长下班时间衔接。健全完善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保障机制、激励措施,落实教师待遇和相关人员劳务报酬。(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4.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结合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开展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推动生育假制度落地,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辞退或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严格按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规定的男、女比例要求,设置招聘岗位,规范招录、招聘工作,促进女性平等就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整合发布渠道,通过安徽公共招聘网集中发布企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规范招聘行为、消除就业歧视。严格把好招聘信息发布关口,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性别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其生育2年内参加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每人500-2400元培训补贴,其中属于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对象)、退捕渔民、就业援助对象(含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5.加快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新媒体等媒介平台,做好优化生育政策有关举措的解读宣传。大力宣传我市各地政策落实的具体举措,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16.改革完善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按照“稳定加强、筑牢网底、职能融合、深化发展”的思路,着力配齐配强乡、村级人口工作队伍,能为辖区居民提供生育政策咨询、养育指导、就医和入托代办等服务,探索建立群众生育诉求归集和反馈机制。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提升服务能力。大力发挥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推进基层计生协工作和村级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融合发展、共建共享,不断完善新“村为主”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家庭动态监测调查,掌握群众生育意愿、生育养育公共服务落实情况和家庭发展能力等信息,及时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17.建立托育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将建设托育服务体系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公共服务专项规划。编制我市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及时编制出台托育服务专项规划,落实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充分保障托育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照相关要求,将托育设施纳入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托育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落实“点对点”精准宣传辅导,帮助机构及时正确填报报表,准确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对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托育机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2022年,各县对所属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按照不低于600元/生·年标准给予补贴;对辖区内民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照不低于400元/生·年标准给予补贴。今后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动态调整提高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级财政安排奖补资金,每年年底对已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标准进行补助。一是对全市已备案普惠性托育机构按不低于50元/生·年标准给予补贴;二是开展市级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评估验收工作,授予当年前3名为市级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18.强化城乡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政策清单,推动各地利用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机关事务局各县<>人民政府)开展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每年创建3个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每年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各县公办独立托育服务机构不少于1个、公立医院托育点不少于1个。(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2025年底,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补齐托育服务设施;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各县<>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

19.多措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对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向的普惠托育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做好项目储备。加大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的督查,确保项目按照计划竣工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鼓励支持各县在辖区范围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临时托育场所,并向周边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人民政府)推动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2—3岁婴幼儿托班,鼓励现有的公办幼儿园和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必须开设普惠性托班。到2025年,各县实现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在幼儿园总量中占比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各县<>人民政府)支持大型园区、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有条件的可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市总工会)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鼓励各县充分利用街道、社区、家庭发展服务中心、托育机构等场所,联合社会组织,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工作,着重研究婴幼儿发展的基本规律、营养与喂养、日常护理、疾病预防、安全、亲子关系、亲子阅读、早期智能开发等。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明显提高。到2025年,常住人口中0—3岁婴幼儿的家长有95%以上接受过至少一次培训或服务,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健委)鼓励家政企业开展育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增设或扩大育儿服务的家政品牌企业,积极指导企业争取省级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推动发展我市托育机构婴幼儿保险工作,各级卫健委、计生协根据实际情况,给投保人予以适当参保补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计生协各县<>人民政府)我市公办托育机构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由各县发改委会同财政、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制定落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教体局)

20.加强托育服务职业队伍建设。2025年,在全市职业院校开设3个左右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业。(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宣城职业技术学院支持托育机构对新录用的保育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托育机构培训补贴。鼓励托育行业从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对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分别给予1000—2000元补贴。支持城乡未就业劳动者参加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评价,符合条件的享受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1.规范托育行业健康发展。2023年前成立市、县级托育服务行业社会组织,各县建立健全行业约束机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人民政府)强化属地责任,落实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2022年底前,辖区内托育机构全面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各县<>人民政府)

(五)做好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22.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生育政策历史遗留问题,维护计生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落实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依据省级相关规定,落实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护理假制度,维护对象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权益。(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人民政府)

23.完善计生特殊家庭帮扶体系。2022年起,符合国家特扶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国家、省规定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60元标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在国家、省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市与县分担:宣州区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其它县市所需资金由县市自行承担。)此前自行提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予以补齐,已经达到或超过的不再提。今后,全市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继续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到2025年,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确保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人民政府)各县完善对辖区内计生特殊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的老年护理补贴标准,可按照年龄和失能等级,适当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县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对象纳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做到应补尽补。年满60周岁的特扶对象要求进机构养老的,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对于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殊家庭对象,如果本人有意愿,由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公办养老机构没有空余床位的,民政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为其优先进入民办机构养老创造条件。年满60周岁的计生特殊家庭对象愿意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相关部门要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关心,做好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指导督促各县完善有关政策,对符合当地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计生特殊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努力提升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帮扶水平,加大投入力度,抓好节日慰问、紧急慰藉、圆梦行动、慢性病救助、大病住院救助、特扶综合保险、暖心家园建设等项目落实。充分整合部门资源,落实优惠政策,妥善解决计生特殊家庭的生活照料、养老照护、医疗陪护和精神慰藉等问题。实现计生特殊家庭帮扶联系人制度全覆盖、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就医绿色通道全覆盖、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代缴全覆盖。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居家社区周探访制度。探索推进“一键通”援助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计生协)

24.建立健全帮扶工作机制。各县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辖区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深入开展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暖心行动”,到2025年,各县至少建设1个“暖心家园”,积极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暖心家园”项目点。(责任单位:市计生协)

三、保障措施

(一)坚持党的领导。各县党委和政府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坚持抓、不放松,始终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定期研究重大人口问题,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

(二)强化宣传倡导。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群众正确认识人口形势变化。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生育观教育引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婚育文化。注重总结宣传推广各地推进优化生育政策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统筹推进工作。各县及市直有关单位要围绕工作目标,加快出台各类优化生育政策的支持措施并落地见效。各级群团组织要积极开展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和生育支持等工作。计划生育协会要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和权益维护等工作。按要求稳定、充实基层人口工作队伍,加强基层队伍培训,提升服务管理能力。

(四)落实工作督导。各县党委和政府要对照重点工作要求细化举措,抓紧抓实,努力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各地和市直有关单位每年1120日前要报告本地本部门人口工作情况。市级适时开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