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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各驻宣单位:
现将《市直单位效能投诉跟踪督办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宣城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年9月1日
市直单位效能投诉跟踪督办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直单位效能工作考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复、有责必问。
第三条 效能投诉,应当有被投诉单位及人员、投诉事项、理由等内容。来人来信或网络投诉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
第四条 效能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条 效能投诉渠道
(一)效能投诉电话:政府服务热线“12345”、“投诉热线”(0563-3356880)。
(二)效能投诉来人来信:宣城市市直效能办,地址:宣州区鳌峰中路49号(工作时间受理)。
(三)效能投诉网络:投诉邮箱xcclb3356880@126.com
第六条 投诉受理范围
(一)履行工作职责办事拖拉,超过法定时限、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的;
(二)未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手续是否齐全以及相关办事依据和程序的;
(三)对不予受理、不予审批许可的申请和事项不告知理由和依据的;
(四)对涉及多部门(单位)的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的;
(五)对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六)借工作之便,变相“吃、拿、卡、要、报”的;
(七)对上级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执行不及时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八)其他违反效能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 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不是服务对象或与投诉内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市直效能办作为效能工作建议处理。
第八条 市直效能办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负责对被投诉市直单位办理投诉事项结果的审核,作出需整改和问责的意见建议;
(二)负责对投诉事项进行梳理,列出需要跟踪督查的线索,组织市直效能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
(三)负责梳理汇总投诉中的倾向性问题和建设性意见,及时转有关单位研究。
第九条 市直效能办在办理效能投诉跟踪督办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材料,就所投诉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配合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单位和工作人员立即停止过错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等。
第十条 被投诉市直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负责及时接收市直效能办转交的投诉件;
(二)负责按规定时限对投诉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答复;
(三)负责对违反效能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程序要求进行效能问责;
(四)负责对市直效能办提出的整改或问责意见,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十一条 投诉受理办理程序
(一)投诉受理转交阶段
各投诉受理机构(平台)按各自的受理方式进行记录、答复,并及时抄报市直效能办,市直效能办负责交办、转办、催办等工作。
(二)投诉办理阶段
1.被投诉市直单位应当在接到投诉交办(转办、催办)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回复市直效能办。复杂投诉事项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处理完毕的,应告知投诉人并向其通报工作进度,经市直效能办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2.被投诉市直单位在投诉办理中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投诉事项的核实、调查应客观真实,认真听取投诉人的意见,在全面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结论。
3.被投诉市直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之市直效能办。市直效能办会同市委编办等有关部门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三)投诉复核阶段
市直效能办对属于效能问题的投诉办结情况进行复核,并决定是否发被投诉单位重新或继续办理。
第十二条 不再予以受理的情形:
(一)投诉对象不属于市直单位效能工作考评对象范围的;
(二)投诉事项不属于效能建设范围的;
(三)投诉事项有关单位已受理或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又投诉的;
(四)投诉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或已作出有效处理的。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市直效能办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提出问责建议。
(一)对领导批办件、投诉转办件不办,办理超时限,或者不认真办理的;处理不力造成投诉人强烈不满,并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投诉事项已核实,对被投诉工作人员应当给予问责而未按有关规定作出问责的。
(三)市直单位因同一事项被投诉3次(含3次)以上的,或者一个月之内单位连续多次被投诉的,该单位应当就效能建设进行专项自查整改,整改报告报市直单位效能工作考评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效能投诉督办结果,列入各单位效能工作考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单位及其所属二级机构(含市属国有企业)和中央、省驻宣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直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市直单位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宣直〔2019〕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