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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9-11-01 10:00
  • 发布文号

  • 关键词

    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 信息来源

    宣城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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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宣政秘〔201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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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宣政秘〔201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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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县、泾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宣城片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保护区管理水平,促进野生扬子鳄种群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保护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创新保护发展模式,构建“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管理机制,全面加强扬子鳄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扬子鳄保护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保护优先。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妥善处理好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2. 坚持统一规划。将保护区发展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保护区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严格按照规划开展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

3. 坚持科学管理。依法科学开展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稳步开展核心栖息地生态修复,加强扬子鳄种群野外放归和栖息地保护工作,进一步壮大扬子鳄野外种群。

4. 坚持绿色发展。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决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一地的经济增长,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坚定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道路。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理顺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当地政府、社区之间关系,加强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完善保护区生态补偿和社区共管机制,促进扬子鳄及其栖息地的有效保护,实现保护区和周边社区持续、协调发展。

四、工作措施

(一)推动保护区法律法规实施。深入实施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保护区森林、湿地、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和耕地等资源监管,全面提高保护区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科学规划保护区发展。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对保护区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科学合理调整保护区范围,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保护区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修编后,及时向社会公开保护区范围、界线及功能区划内容,开展落界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开展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

(三)突出保护区资源保护。把保护区森林防火作为当地政府重点工作,制定森林防火预案,落实预防措施,加强组织、队伍和装备建设,建立联防联治制度,强化火情监测,严格火源管理,确保森林火灾的及时发现、快速扑灭;加强有害生物防治,指导保护区开展巡护监测、预测预报和检验检疫等工作,采取以生物防治为主、多种措施相结合的方法防治有害生物。禁止在保护区内擅自引进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加强水政、渔政和湿地保护监管工作,重点打击电捕鱼、下地笼等严重危害扬子鳄生存安全的违法行为。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加强保护区防洪安全工作,配合保护区开展水利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

(四)严格保护区建设管理。保护区的资源利用必须以保护为前提,遵循自然规律,保持与自然和谐统一,不得对扬子鳄及其栖息地造成危害,不能超过环境容量和自然承载力,更不能对保护区资源造成破坏。

1. 严控建设项目。加强涉及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尽可能避让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应严格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经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的居民,在遵守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在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开展资源利用活动,要编制生态旅游和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或方案,经科学论证和批准后组织实施。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防止因过度利用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压力和破坏。

2. 强化执法监管。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执法监管工作,适时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对保护区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从快从严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区管理局应加强保护站点、巡护监测设施建设,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强化日常巡护管理。建立由各级政府、相关单位和保护区管理局参加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五)加强保护区土地用途管制。将新修编的保护区总体规划纳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时将核心保护区内永久基本农田经论证确定后逐步调整退出。将保护区涉及的土地纳入耕地、林地、湿地保护等有关规划统筹考虑。依法使用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保护区内的土地。核心保护区原住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逐步开展人口搬迁工作并予以妥善安置。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开展核心保护区内村庄整治工作,逐步恢复生态用地用途,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原住居民生产生活对扬子鳄及其核心栖息地的影响。依法开展保护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将核心栖息地内的林地、耕地、水面流转后交给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对实施流转的土地,由县级政府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妥善解决流转土地管理问题。

(六)引导全民积极参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展自然生态警示教育,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引导全社会支持和参与保护区建设管理会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建立社区共管机制,妥善处理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发展生态型农业,扩大就业、增加收入,调动当地村民保护扬子鳄及其栖息地的积极性。在对扬子鳄不造成危害的前提下,适度有序、科学合理的利用保护区一般控制区资源,促进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保护区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相关县区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解决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保护区管理工作。

2. 加大资金投入。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整合农村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重点帮扶,帮助保护区居民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发展需求的公益林补偿机制,生态补偿等林业专项资金重点向保护区倾斜,逐步提高保护区内公益林补偿标准。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将保护区内商品林纳入公益林保护。探索开展保护区集体林地政府租赁工作。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保护区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制度。

3. 注重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扬子鳄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开展扬子鳄科普、学术研讨和志愿者服务等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个人和新闻媒体对扬子鳄保护管理进行广泛宣传和舆论监督。在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学生综合实践及研学旅游等活动中,突出扬子鳄科普教育内容,增强广大青少年生态保护意识,使保护区成为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宣扬生态文明理念和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的重要基地。

4. 强化科技支撑。积极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研究,建立保护区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鼓励、支持扬子鳄遗传、野外繁育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扬子鳄及其栖息地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5. 严格责任追究。完善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有关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履行职责,加强监管,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同做好保护区管理工作,对履职不力造成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