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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8-08-24 00:00
  • 发布文号

    宣政办秘〔2018〕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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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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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非政府投资公租房退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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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非政府投资公租房退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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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非政府投资公租房退出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宣城市非政府投资公租房退出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建保〔2017〕13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我市非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退出管理实施方案。

一、退出范围

按照“实事求是、科学评估”的原则,合理确定非政府投资公租房退出范围,其退出范围如下:

(一)纳入公租房建设计划,已开工尚未建成且无需求的非政府投资公租房。

(二)纳入公租房建设计划,已建成但因企业或单位经营管理、无需求等原因而长期闲置的非政府投资公租房。

(三)纳入公租房建设计划,因城市发展、规划调整等原因需拆除的非政府投资公租房。

二、退出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和承担公租房建设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公租房退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在保障公共权益安全前提下,切实做好本地区非政府投资公租房退出管理工作,具体由公租房产权人或破产管理人依法实施。

(一)退出时的资金管理

  1. 对获得中央、省补助资金,以及当地财政补贴用于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在公租房退出或资产处置时,应优先收回并缴至当地财政保障房专户。
  2. 对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减免的,在公租房退出或资产处置时,应优先补交减免的税费,并缴至当地财政保障房专户。
  3. 对约定政府与企业共同建设的公租房,在公租房退出或资产处置时,应按政府所占的比例将处置收益缴至当地财政保障房专户。

(二)退出后的资金使用

  1. 用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2. 用于棚户区改造。
  3. 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还本付息。
  4. 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房住房项目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以及物业服务补贴。

(三)退出程序

非政府投资公租房退出具体程序如下: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主体或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报请县市区政府或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向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省驻宣国有企业建设公租房退出参照上述程序,由省驻宣国有企业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非政府投资公租房退出后的处置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三、强化实施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公租房退出工作的领导,扎实做好非政府投资公租房的退出工作,确保非政府投资公租房退出时国有资产不流失。对退出的非政府投资公租房时收回的资金,要用于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二)实行台账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承担公租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将需退出管理的非政府投资公租房项目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台账,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备案。

(三)扎实稳妥推进。各县市区政府是非政府投资公租房退出管理的责任主体,在非政府投资公租房退出管理时,要扎实稳妥推进,依法依规处置,保护各权力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严格督查考核。非政府投资公租房退出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督查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督查检查。对退出管理工作推进不到位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后果较为严重的,将按规定进行约谈问责,限期整改到位。

本实施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