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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0-07-27 10:17
  • 发布文号

    宣政办秘〔2020〕52号
  • 关键词

    宣城市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实施方案
  • 信息来源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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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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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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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20日

宣城市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妥善做好我市禁食野生动物工作,根据《安徽省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方案》《安徽省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禁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全部有序退出,依法科学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依法补偿全部到位,维护生物和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禁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退出和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督办协调。

(二)分类退出。区分禁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转变养殖利用目的、养殖动物是否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水生动物等管理情况,实施分类退出。

(三)科学处置。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分类,对禁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退出工作中需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依法科学妥善处置,防范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 

(四)合理补偿。对禁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退出造成的合法财产损失,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补偿资金按《安徽省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方案》规定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引导(全程开展)。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建立和落实包保责任制度,制定责任清单,将责任落实到人。逐户上门大力宣传《决定》等法律法规和禁食野生动物有关政策,做好从业人员的思想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要及时收集、研判各方面信息,加强问题疏导、舆论引导,为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营造和谐氛围。

(二)核实底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联合对辖区内禁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进行逐一核查登记,重点核实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从业主体、人员,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用途,持有证件等情况,以及从业机构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吸纳贫困户就业、收益分红等基础数据,由核查登记工作人员和禁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双方在核查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后续补偿等有关工作的直接依据。

(三)依法退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组织相关部门依职权按下列情况对禁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进行分类依法退出。

1.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禁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依法处罚。特别是对在养野生动物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超出许可证范围养殖野生动物和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要查实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罚。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利用的不予补偿。

2. 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全部或部分为禁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从业机构,撤回并注销或者变更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一律停止为食用目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变更后证件或文书需要明确载明非食用,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一定补偿。

3. 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林业主管部门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其人工繁育种群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资料交接等工作,保障从业机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 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林业主管部门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黑斑蛙、棘胸蛙的,林业主管部门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水生动物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资料交接等工作,保障从业机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 对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从业机构,已取得的经营利用许可证、以食用为目的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或文书,一律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一定补偿。

6. 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养殖蓝孔雀从业机构,一律停止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四)妥善处置(7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内禁食野生动物,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监督,严禁从业机构自行处置。具体处置方式由县市区根据《安徽省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办法》制定。

(五)核算补偿(8月20日前)。8月10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财政、审计等部门成立审核小组,依据核查登记的基础数据,按照《安徽省禁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并进行公示后,报市林业、财政部门审定。8月15日前,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审定的补偿金额及时支付补偿款,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市财政局;8月20日前,市财政局根据县市区财政局报送情况,按审定的补偿金额及时支付补偿款,并将市、县(市、区)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对接省财政厅及时拨付补偿资金。

四、保障和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宣城市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市政府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职责明晰、程序规范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确保依法有序推进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有关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要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整体谋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把工作任务具体化,制订“一户一方案”和“禁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分类分步,精准施策,稳步推进。要密切配合,高效协同,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三)助力脱贫攻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涉及禁食野生动物养殖的贫困户(脱贫户)和边缘户帮扶工作,积极统筹相关政策和资金,协调解决受禁食野生动物影响的金融贷款等问题,除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偿外,因地制宜支持和帮助其转型发展,尽量减少损失;对有劳动能力的,要做好用人信息对接、提供培训等服务,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确保不返贫致贫。

(四)严格执法和监督。要坚决按照《决定》和法律法规从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对政府工作人员在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存在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宣城市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   

      员名单

附件

宣城市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郭金友  副市长

  副组长:汪 军   市林业局局长

  成  员:许立勋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沈景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  斌  市财政局副局长

      章传跃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胡明宇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范就成  市信访局副局长

      周  兵  市扶贫开发局副局长

      盛常顺  市林业局总工程师

      王贵元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王  兰  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盛常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