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

    2020-02-17
  • 服务对象

    人才,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重点企业
  • 相关科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宣城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0563-2812366
  • 详细地址

    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302号
  • 办事服务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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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