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

    2020-06-29
  • 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
  • 相关科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室
  • 联系方式

    0563-3023229
  • 详细地址

    宣城市鳌峰街道鳌峰中路57-1号
  • 办事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的通知

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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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普查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坚决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扎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二)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脱贫攻坚普查方案。普查对象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普查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的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确保数据质量。充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直接采集上报源头数据,严格普查全流程数据质量管理,加强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数据质量保障和管理机制。加大统计执法和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对于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脱贫攻坚普查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普查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