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

    2020-11-03
  • 服务对象

    高校毕业生,人才,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
  • 相关科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司法局
  • 联系方式

    0563-3023804
  • 详细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梅园路48号金色阳光大厦16楼
  • 办事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意见

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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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保立法程序规范

(七)完善立项制度。年度立法项目要多渠道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满足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强化立法项目立项评估论证,起草部门要对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从源头上把好立项关。司法行政部门要对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八)完善立法起草工作机制。健全多元化立法起草机制。推行立法工作者、实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草案起草方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起草部门起草草案,要组建起草班子,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起草完成后要将经起草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草案送审稿及说明、依据表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程序报送审查,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起草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九)严格审查把关。在立法内容审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重点审查草案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体现改革创新精神,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是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否与有关法规规章协调衔接;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对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技术审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本着专业的精神,重点审查草案在结构、形式、文字上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十)加强立法协调。起草部门对立法草案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紧密相关事项,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起草部门与相关部门意见有分歧的,要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在上报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对于草案中的分歧意见,要认真研究,提出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对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

(十一)实行集体审议。规章审议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规章草案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参会人员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做到有据可查。

(十二)及时公开发布。规章审议通过后,由制定机关统一发布,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布。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社会关注度高的规章,实施部门要在规章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十三)强化规章备案审查。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备案。省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的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应按程序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