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

    2021-02-03
  • 服务对象

    高校毕业生,人才,社会组织,重点企业
  • 相关科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徽省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 联系方式

    0563-3014306
  • 详细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中路6号
  • 办事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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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省有关部门视情予以指导),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指导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省级层面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见6.3 响应措施)。市、县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先期处置

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  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三级响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将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报告省指挥部总指挥。省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给予指导和支持。省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二级响应。对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相应响应建议,省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省指挥部总指挥率领省生态环境厅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省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必要时,提请省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

(3)一级响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相应响应建议,省指挥部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省指挥部总指挥率领省生态环境厅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视情报请国务院或生态环境部组织指导协调)。省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必要时,提请省委、省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

6.4  指挥协调

6.4.1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省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省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根据需要,省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研究决定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事件影响的省内有关市或兄弟省市通报情况;

(7)视情向兄弟省市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4.2  接到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将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成立市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

省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和支持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5  应急处置

省指挥部各工作组、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会同事发地政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找并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必要时,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可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针对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侦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6  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