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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省应急指挥部指导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涉及跨省行政区域的,或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省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见4.3.2分级响应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省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