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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 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业主单位应编制设计任务书,锁定建设标准和主要使用功能需求,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规划设计条件,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组织地质勘探、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组织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审批后办理备案。
业主单位按规定选择确定勘查、设计单位时,应在任务书及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范围和要求,细化各阶段任务的完成时限、成果质量、费用比例及违约约定。市重点处应配合业主单位做好勘察、设计单位的择优选择和合同拟定,参与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经备案后,业主单位应全面明确项目细部使用需求,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会同市重点处按照经济、适用、美观、大方的原则,认真组织内部审查。内部审查完成后,报初步设计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重点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业主单位应全面锁定建设标准和使用需求,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会同市重点处认真组织施工图成果质量内部审查,确保图纸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经济性,并最终锁定施工图。
第十四条 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图内部审查完成后,业主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申请办理抗震设防核定等手续。
第四章 土地房屋征收
第十五条 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批准手续。由业主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完成项目用地报批后,经业主单位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办理供地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业主单位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六条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重点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的用地红线图,由业主单位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明确征收资金来源后,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向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等征迁责任单位下发重点工程项目征迁任务通知书,征迁责任单位负责交付净地。
第五章 工程招标
第十七条 市重点处作为工程建设招标人,负责拟定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投标资格、评标办法、质量标准、履约期限等招标需求,依法委托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经审查确认,按程序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 市重点处在组织施工招标时,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其成果文件由市重点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并送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招标文件备案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查备案完成后,市重点处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工程招标。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交易项目进行现场监督,并按规定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预中标约谈、考察等。中标单位确定后,市重点处和中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施工合同。
第六章 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重点工程项目的开工准备工作由市重点处负责,业主、征迁单位全程配合,组织完成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道路接入,项目用地场地清表平整,实现“三通一平”施工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准备前,业主单位需完成节能评估报告等所有前期行政审批手续;重点工程项目招标签约后,市重点处负责组织申请取得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后,工程正式开工。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处负责依约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目标职责,并通过调度、监督、考核,组织各参建单位推进工程建设;按照市政府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组织工程建设过程造价控制审核及提供工程决算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业主单位、市重点处应当严格项目管理目标和计划措施,提前谋划、密切配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调整或请示事项,需报请原审批单位审查批准或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不能因报请批准程序延误项目建设工期。
第二十四条 重点工程项目应当积极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经评审获得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可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约定,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