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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有关主体或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中及合同履约中发现投标人存在《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市公管局反映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累计记分制,记分周期为两年。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投标人,两年内再次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分采取累加,两年内未被再次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转入后台管理。
第十条 市公管局应在作出不良行为处理决定的次日,向社会公开披露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媒介为市公管局门户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信用宣城网站。
第十一条 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投标人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被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市公管局书面提出,由市公管局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投标人信用评定和应用的重要内容。各业主单位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情况作为投标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