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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统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12 08:26 来源:宣城市统计局 字体:[ ]

一、为规范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三、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对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市有关本机关工作的重大决策情况;

   (二)本机关出台的与被统计对象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本机关重大政务活动和组织开展或承办的重大活动;

   (五)本机关机关工作人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本机关政务信息。

    五、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六、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本机关门户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七、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政务公开小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八、本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政务信息的收集、梳理工作。对工作中制作、形成、获取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及时交由政务公开工作部门依法公开。

    九、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十、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