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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204-0012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4-08 发布日期: 2022-04-08
发文字号: 宣民事〔2022〕7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社会事务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28537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204-0012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4-08
发布日期: 2022-04-08
发文字号: 宣民事〔2022〕7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社会事务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28537

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民事〔20227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

   现将《宣城市2022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民政局  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4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2022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实施方案

 

根据《困难群众救助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和省民生工程有关要求,为切实改善和保障我市残疾人基本生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共同富裕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具有宣城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具有宣城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

(二)补贴标准

20223月份起,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7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补贴精准性。鼓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补贴标准。

(三)资金筹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省级财政通过省以上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自行承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自行承担。

(四)政策衔接

1.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2.按照《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99号)文件要求,根据一致性、唯一性、对应性原则,对养老、离休以及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做出的具体规定实施。

3.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月增发30%的低保金,列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统计范围。各县(市、区)要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具体衔接。

(五)动态调整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精神,各地要充分评估残疾人生活困难程度和长期照护需求,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使补贴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各县(市、区)补贴标准调整情况应当及时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六)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见附件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 

(二)审核审定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残联审核。

2.县级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自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见附件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见附件4)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3.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审核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逐级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公示。采取长期公示。对审定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官方网站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享受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公示中发现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经核实后,按规定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补贴资金。

(三)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打卡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将资金尽快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

(四)跨省通办。各县(市、区)要根据《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皖民务函〔2021103号)的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审核时限切实履行职责。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实行“全程网办”,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简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并对补贴对象家庭困难等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残联组织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严把残疾等级关,做好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全面运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省的、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实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省、市将不定期对各地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工作不负责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和办理程序;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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