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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244967/201810-0019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08-31 发布日期: 2018-08-31
发文字号: 宣政办秘〔2018〕156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失效】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003244967/201810-0019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08-31
发布日期: 2018-08-31
发文字号: 宣政办秘〔2018〕156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失效】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

的实施意见

宣政办秘〔201815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快产业集聚发展,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制定宣城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享受政策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位于宣城市区水阳江大道以内区域(含水阳江大道、昭亭路、皖赣铁路合围区域)的工业企业(宣城经开区注册工业企业除外);

2.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整体搬迁至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安徽宣城宣州经济开发区;

3.符合拟落户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定位,且经该园区认可;

4.企业搬迁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全部奖补资金的80%原则上新项目产能不低于原搬迁企业产能,且应采用新工艺、新装备,不断提升先进智能制造水平。

二、有关政策

(一)退城进园奖补。退城进园企业自行完成拆迁,确保无权属纠纷,并达到净地条件,由市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交易中心收储。市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交易中心收储后,根据收储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出让,其中,该企业土地实际净出让部分所得出让金,计提农田水利建设等七项资金,并扣除市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交易中心土地报批、宣传和公开出让费用后,80%部分用于包干奖补该企业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设备搬迁、拆迁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在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且缴清出让金后,经企业申请,市工投公司比照不超过另外20%部分的金额,采取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该企业发展,具体由市工投公司按照产业基金运作规则操作,支持期限5年,期满收回;5年期满后,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

(二)设备补助。对企业因扩大生产购置新设备,按新购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对当年引进单台(套)设备价格超100万元的,按照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

三、补助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退城进园工业企业向宣州区政府提交退城进园申请报告、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园区规划及项目建设情况、资金筹措、合资合作、发展目标及规划、工作安排及进度计划等)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新建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具的项目选址证明、合资合作证明)。

(二)审核。市经信委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及拟落户园区管委会,自收到转报资料之日起15日内到现场审核企业退城进园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退城进园条件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批复。

(三)收储。退城进园企业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政府年度土地收储和供应计划。市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交易中心与退城进园企业签订土地收回协议,登记机构注销原土地使用权登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出让计划,适时组织公开出让。

(四)兑现。根据企业退城进园实施进度,受益财政采用分期方式给予企业退城进园奖补。

第一期奖补:在新厂区供地手续完成后,支付总奖补资金的50%

第二期奖补:在新厂区项目建设达到正负零后,支付总奖补资金的20%

第三期奖补:在新厂区所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试生产后,支付总奖补资金的30%

对在新厂区投入规模低于全部奖补资金80%的工业企业,须按缺口部分相同的比例减少相应的奖补资金。

(五)监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和企业新迁入园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方案的监管模式,确保政府奖补资金全部用于企业扩大生产、购置设备和原材料等。

四、相关规定

(一)搬迁后新建企业数据统计工作由新建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管理,所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新建企业所在地与企业原所在地财政按37的比例受益(所有以税收为依据的惠企政策,兑现时均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总额为基数)。

(二)企业已享受过相关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已完成征迁补偿或退城进园工作的企业不适用本意见。

五、附则

(一)本意见奖补资金均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市政府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对特别重大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投资强度大、亩均税收高、就业人数多、技术含量高等,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因地制宜制定企业退城进园政策。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有效期2 

(五)本意见由市经信委、财政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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