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互动交流 > 在线访谈

新修改《统计法》解读

访谈日期:2024年12月03日

访谈嘉宾:市统计局二级调研员 戴琪

访谈地点:市政府在线访谈室

主办单位:市政府办

访谈简介:市统计局就新修改《统计法》在宣城市政府网站(www.xuancheng.gov.cn)与网民进行实时在线访谈,欢迎广大网民踊跃参加。

来源:市政府办

一、工作职能

(一)外部政府权力

市统计局共计2项政府权力,其中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1项。以市政府网站当年公布的《宣城市统计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准。

(二)内部管理事项

1、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拟订地方统计工作规则,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宣传及贯彻实施。

2、贯彻执行国家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标准,完成国家、省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及重大普查任务。

3、负责拟订全市统计改革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4、负责统一组织全市统计调查,汇总、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5、负责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信息。

6、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考核评价结果和咨询建议,向社会开展统计服务。

7、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经济运行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对县(市、区)经济运行实行有效的监测。

8、协助县市区政府管理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协助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统计事业费。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后监管。

2、部门统计调查监管。

以上所列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含子项)和市统计局政府权责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均应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处罚裁量基准),由市统计局在“三定”文件印发后按规定另行制定公布并报市编办备案。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文秘、财务、安全、保密、信访、政务信息、督查督办、档案、后勤服务等工作。

2、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国有资产、内部审计等工作。

3、负责组织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4、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协助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5、协助管理市、县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

(二)人口社会统计科(农村统计科)

1、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企业用工调查、工资统计和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的统计调查、分析和研究工作。

2、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推行农村统计改革,督促检查指导农村统计基础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农业普查工作。

3、承担统计设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统计基础工作。指导县(市、区)做好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

4、组织指导全市统计上岗培训。

5、承担全市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

6、协助农村贫困监测办公室开展贫困监测。

(三)工业统计科(能源统计科)

1、负责全市工业统计工作。

2、直接开展市直工业企业统计调查。

3、收集、整理和提供工业统计调查数据,并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评价和目标考核。

4、负责全社会能源消费统计核算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有关能源调查的统计数据。   

5、负责全市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和民用车辆拥有量及公路、水运、航空能源消费等统计调查。   

6、组织实施对全市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承担指导相关专业和部门能源统计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

7、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8、开展相关统计分析。

(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

1、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

2、负责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探、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

3、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4、开展统计分析。

(五)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

1、承担省对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相关工作;负责市目标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等有关事项。

2、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督、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并提出咨询意见,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

3、负责汇总整理全市以及各县(市、区)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

4、负责编写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负责统计年鉴的编辑组织工作。

5、负责定期向社会发布统计信息;承办统计新闻发布会。

(六)核算和服务业统计科

1、负责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全市含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在内的服务业统计、文化产业统计。

2、承担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核算工作。

3、负责搜集、整理、提供外贸、外资和旅游业等统计数据,检查和评估服务业、文化产业统计数据质量。

4、负责归口管理相关行业、部门的服务业、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指导服务业、文化产业统计基础工作;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服务业、文化产业综合性分析研究报告。

5、负责国民经济核算的重点调查工作;承担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

(七)市执法监督局(法规科)

1、 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执法工作制度,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执法监督;

2、调查和处理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检查指导基层统计执法工作;

3、拟订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统计法治宣传工作;

4、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办公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梅园路52号政务中心12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3014693

网    址:https://tjj.xuancheng.gov.cn/

邮    编:242000

邮    箱:xuanchengtjj@126.com

负责人:张纯根

现场提问总数10条,现场已答复数10条,网友参与数46位,点击数:128。

相关政策与解读

【结尾语】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今天的访谈节目就要跟大家说再见了,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也感谢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提问10
【果果】《统计法》对统计信息共享和数据公布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12-03 15:45 ]
【市统计局二级调研员 戴琪】

的确是,现在都在倡导为基层减负,为提高政府统计效能、消除统计调查重复交叉和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负担等,《统计法》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关于数据公布,《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12-03 16:10 ]
提问9
【二月七】统计调查对象出现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2-03 15:44 ]
【市统计局二级调研员 戴琪】


《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12-03 16:00 ]
提问8
【平安喜乐】作为统计调查对象,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12-03 15:43 ]
【市统计局二级调研员 戴琪】

根据《统计法》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主要应该履行以下7个方面的义务:一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二是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四是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五是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六是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 12-03 15:54 ]
提问7
【菠萝】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享有哪些权利?[ 12-03 15:43 ]
【市统计局二级调研员 戴琪】

根据新修改《统计法》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主要享有以下6个方面的权利:一是监督统计工作。《统计法》规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检举统计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三是拒绝非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表应当注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注明欠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四是身份资料受保护权。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五是拒绝非法统计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六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2-03 15:52 ]
提问6
【敬亭热心市民】《统计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2-03 15:42 ]
【市统计局二级调研员 戴琪】

《统计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 12-03 15:51 ]
提问5
【天道酬勤】我是宣城经开区的一家企业,平时按要求报送我们企业的数据,我们报送的数据安全吗,会不会被泄露?[ 12-03 15:42 ]
【市统计局二级调研员 戴琪】

请您放心,《统计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二十八条也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12-03 15:51 ]
提问4
【花花】新修改《统计法》的施行时间为什么还是2010年1月1日,而不是按照最新的修改时间?[ 12-03 15:41 ]
【市统计局二级调研员 戴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2024)》,修改法律包括修正案、修正和修订三种形式。以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法律施行日期不作修改。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是采取修正方式进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修改的内容自2024年9月13日起施行,未修改的内容仍按照原施行时间施行。因此,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修改后的统计法,仍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12-03 15:50 ]
提问3
【木心】本次《统计法》修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2-03 15:41 ]
【市统计局二级调研员 戴琪】

本次《统计法》修改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3条、修改21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更突出统计工作的政治性。党的全面领导是统计工作的立身之本。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改革发展的实践一再证明,只有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事业才能沿着正确道路奋勇前进。新修改统计法旗帜鲜明地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总则,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从制度上法律上有力推进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部署要求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二是更突出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新修改统计法立足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增强统计工作抗干扰能力、防治统计造假,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新增“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等内容,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明确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强化了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纪律约束。

三是更突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科学统计是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提高统计调查效能的重要前提。新修改统计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对与时俱进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作出规定,新增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对地区生产总值进行统一核算等有关内容,为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是更彰显统计工作的人民性。统计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是以人民为中心。本次修改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是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新修改《统计法》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保密范围扩大至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明确违反统计法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多个条款对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优化统计数据采集方式提出要求,有利于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将为社会公众提供更高质量的统计服务。

五是更注重制度建设的系统性。新修改统计法着力强化“党规国法”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协同性,立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增加“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相关内容。同时,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衔接,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力度。这些修改,在制度层面实现了统计法律与重要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统计造假等违纪违法问题系统施治的衔接贯通,极大提升了统计法律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 12-03 15:46 ]
提问2
【平平安安】《统计法》的修改有什么重要意义?[ 12-03 15:39 ]
【市统计局二级调研员 戴琪】

这是《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更加有效发挥统计效能、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解决当前统计工作突出问题、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新时代新征程统计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遵循,是统计法治建设进程中一座新的里程碑。

[ 12-03 15:43 ]
提问1
【听听】现行《统计法》是什么时候修改的?[ 12-03 15:37 ]
【市统计局二级调研员 戴琪】

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 12-03 15:40 ]

【欢迎词】【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宣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本期在线访谈的主题是“新修改《统计法》解读”。今天,我们邀请到市统计局二级调研员戴琪就网友关心的新修改《统计法》相关问题进行在线访谈,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积极参与。欢迎各位的到来!
【戴琪】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很高兴能通过这样一个高效便捷的平台与网民朋友们直接交流,向大家介绍新修改《统计法》相关情况。

访谈已结束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