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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司法局“四步走”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实效

发布时间:2020-08-31 11:20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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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机构重组以来,宣城市司法局聚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主动作为,通过明标准、促规范、强监督、重清理四步骤,夯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基础。

        一是统一标准。今年6月份制定出台了《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核、公开发布、有效期和延期、评估和解释、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增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编制公布宣城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共4大类49个制定主体,列入清单范围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规范备案。切实履行市政府合法性审核机构职责,对有关部门起草的拟提请市政府研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从2019年到今年7月底,共完成审核54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54份对每一份审核文件,均从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共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建议200余条。

 三是强化监督。坚持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从2019年到今年7月底,共完成审查备案文件87件,对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3份文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正式发函相关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均按要求进行了相应整改。对审查中发现的其他一些合理性问题,通过电话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提醒,建议视情适时修改完善备案审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作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设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监督和考核手段并用促进各地各部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备案审查情况,每季度制作各县市区已备案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布,方便公众查询了解。

四是注重清理。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动态清理机制,2019年来先后组织开展了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征地拆迁补偿等方面的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同时组织开展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对2019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最终保留328件、废止47件、失效67件、修改1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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