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落实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六批)

发布时间:2021-04-30 08:21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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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举报区县 举报详细地址 受理编号 举报内容 污染类型 是否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1 宣州区 政法大院小区2栋1层 D2AH202104220093 宣城市宣州区政法大院小区2栋1层,某户居民家中烧柴做饭,烟气扰民。 大气 属实 经查,反映的问题涉及政法大院小区2栋103室居民。该户使用1个家用柴火炉,平时燃烧木柴烧开水。 现场依法没收柴火炉,并已完成木柴清运。宣州区加强宣传引导和日常巡查监管。 /
2 宣州区 阳德中路杨家咀村 D2AH202104220075 宣城市宣州区阳德中路杨家咀村,6家无证经营的家庭屠宰场,异味严重,污水直排。 大气,水 属实 1.关于“宣城市宣州区阳德中路杨家咀村,6家无证经营的家庭屠宰场”,经查,6家家庭屠宰场位于阳德中路五星乡庆丰村杨咀村民组区域,租赁村民原有简易房,主要从事商品鸭、鸡屠宰活动,日屠宰量共约700只,属于小型家禽屠宰点。6家均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属于无证从事生产经营行为。
2.关于“异味严重、污水直排”,现场调查时,存在异味情况,屠宰及场地冲洗等产生的污水随意排放。
责令该6家家禽屠宰点立即停止非法屠宰行为;依法取缔关闭该6家家禽屠宰点,并限期完成家禽、设备等清运和现场环境清理工作;宣州区加强对该区域的日常排查监管。 /
3 泾县 昌桥乡华盘村 X2AH202104220047 宣城市泾县昌桥乡华盘村,泾县孤峰文胜纸厂,污水处理设施仅在检查时开启,非检查时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存于蓄水池内,雨天或夜间偷排入孤峰河中,偷排间隔约20天,偷排时会安排专人放哨且排放时间极短,难以发现。枯水期河道内可见明显的排污痕迹,严重污染孤峰河水质。曾多次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反映,但检查走过场,从未深入调查。 基本属实 1.反映“污水处理设施仅在检查时开启,非检查时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存于蓄水池内,雨天或夜间偷排入孤峰河中,偷排间隔约20天,偷排时会安排专人放哨且排放时间极短,难以发现。枯水期河道内可见明显的排污痕迹,严重污染孤峰河水质”,2020年5月,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要求该企业在厂区上游、污水处理站增加视频监控设备,对孤峰河河道实施监控。现场检查时,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调节池、沉淀池、生化池和排放池等设施内均有生产废水,废水排放口有废水排放,在线监测数据显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的排放浓度值均满足排放标准;附近河道内未发现有其它方式排放痕迹。该企业存在环境管理水平不高等现象。在对该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的同时,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不断强化流域的水环境监测,每月对孤峰河流域断面和下游孤峰河饮用水源地水质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2.反映“曾多次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反映,但检查走过场,从未深入调查”,经梳理,2020年3月以来,分别接到安徽省信访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批转反映泾县孤峰文胜纸厂信访件,均在第一时间按照信访程序受理、调查,并向投诉人当面反馈调查处理情况。期间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领导针对此信访事项开展带案下访工作,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亦多次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和双随机抽查。
泾县加强对孤峰文胜纸厂的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同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一旦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
4 泾县 云岭镇兰山开发区 D2AH202104220050 宣城市泾县云岭镇兰山开发区,多家石粉加工厂,推平兰山用于建厂,扬尘、噪音严重扰民。 大气,噪音 属实 反映“多家石粉加工厂,推平兰山用于建厂,扬尘、噪音严重扰民”,经查,泾县云岭镇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提升园区承载力,当前正在组织实施泾县经济开发区云岭分园碳酸钙产业园基础设施提升项目(该项目经县发改委批准立项;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省政府批转)。目前正在进行土地扩面土方平整项目施工(已完成约65%的工作量)。现场管理存在一定短板,在实施土地平整、清运及部分企业厂房建设过程,有作业机械和运输车辆噪声、施工扬尘产生,对周边企业、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1.责令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合理施工作业,加强对运输车辆的覆盖和清洗、路面清扫和洒水抑尘等措施,减少施工过程对周边企业、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2.泾县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清场、做好项目工地及周边的保洁工作,消除环境影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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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泾县 昌桥乡 X2AH202104220076 宣城市泾县昌桥乡袁店村老虎山一侧的340亩山场,投诉人于2007年依法取得该处林权证并进行育林,2018年9月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2018年11月昌桥乡林业站以该处位于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为由,强行收回采伐许可证并禁止投诉人再进入该处开展林木管护等活动。投诉人质疑该做法属于“一刀切”行为。 其他污染 基本属实 1.反映“昌桥乡林业站以该处位于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为由,强行收回采伐许可证”,经查,340亩山场为南陵县人万某某在承包 的昌桥乡袁店村老虎山山场栽植的人工杉木林,山场整体位于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桥片区范围。2018年7月,万某某向昌桥乡林业站申请对该区域内的180亩山场实施抚育性采伐,并于7月19日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证号:泾县采〔2018〕0917021),采伐证批准采伐面积12公顷,批准采伐蓄积126.9立方米。2018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指出泾县存在侵占扬子鳄保护区问题。泾县在整改过程中发现万某某申请采伐的山场位于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和上级要求,泾县林业局通知昌桥乡林业站要求万某某立即停止在该区域的林木采伐行为,并收回其申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反映“禁止投诉人再进入该处开展林木管护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版)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等规定,相关部门暂不允许投诉人进入该区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反映“质疑该做法属于‘一刀切’行为”,经查,山场整体位于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进行砍伐活动。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为切实做好扬子鳄保护区问题整改工作,防止出现“一刀切”问题,泾县根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印发了《扬子鳄保护区泾县区域实验区八类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实施细则》,但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中的8类行为。
由于投诉人所反映的340亩山场在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桥片区范围内,待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出台相关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林权人补偿政策和规定后,及时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林权所有者开展补偿,切实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6 绩溪县 / X2AH202104220054 宣城市绩溪县龙之石电站,因位于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2018年被绩溪县水务局强制切断电网、强制拆除压力管道、变压器、厂房及机组设备。绩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该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其他污染 属实 龙之石水电站位于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龙之石水电站应依法关停退出。水电站建于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就“强制切断电网、拆除压力管道、变压器、厂房及机组设备”事宜,2020年12月绩溪县人民法院判决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赔偿电站财产损失1616399.76元,电站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目前该案处于行政赔偿诉讼过程,将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法院判决结果予以执行。 绩溪县农水局加强与龙之石水电站业主沟通协调,依照法律法规协商执行司法判决结果。 /
7 绩溪县 伏岭镇鱼川村 X2AH202104220016 宣城市绩溪县伏岭镇鱼川村,玲珑百货商铺,被邻居排放的油烟、污水污染。 大气,水 部分属实
反映问题实为两户自然人住户之间的邻里相邻权纠纷,不涉及生产、经营性排污行为;民事初审判决裁定,周某自家做饭排烟确实对邵某(即玲珑百货商铺)造成了不利影响;民事初审判决裁定后,邵某执行了初审判决裁令,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查看现场,做出民事终审判决,判定周某已执行了初审判决裁令,住户污水、油烟排放对邵某(即玲珑百货商铺)的影响在法定范围内已经消除。
反映事项,已由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终审裁定,周某住户污水、油烟排放对邵某(即玲珑百货商铺)的影响在法定范围内已经消除;下一步,绩溪县做好联村走访、促进邻里和谐。 /
8 宁国市 经济开发区中盛路汪溪尹白园区 D2AH202104220036 宣城市宁国市经济开发区中盛路汪溪尹白园区,圣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异味严重;废水排入大量雨水管网,每年两三千吨。 大气,水 属实 1.信访中反映的企业为宁国圣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殷白园区中盛路。主要生产工艺为进料、分选、油水分离等,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2.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4月23日、24日、25日,连续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尚在建设调试中,不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固液分离、车间内清洗水及垃圾车辆冲洗水经收集后用吸污车运至宁国市金桥路垃圾中转站,通过城市污水管网进入宁国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车间外地面冲洗水进入厂区雨水管网,通过简易沉淀池排入园区管网,生态环境分局对雨水管网排口进行了取样监测。生产废气收集后经碱喷淋+活性炭吸附+UV光解处理排放,但存在废气收集不充分,无组织排放严重等问题;养殖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UV光解处理,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碱喷淋处理设施。
宁国市对圣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责令其停止生产,立即整改,严格按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完成雨水收集池及切换装置; 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
9 广德市 新杭镇 D2AH202104230001 宣城市广德市新杭镇原徐家边化工园区,一家铬黄颜料研磨分包厂,生产含有铅和铬的颜料,无环评手续,雨天厂区地面上的生产粉末流入附近流洞河;将废油漆及剩余化工原料直接掩埋在废料桶处置车间旁空地下,对周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土壤,水 部分属实 1.“生产含有铅和铬的颜料,无环评手续”,经查,该铬黄颜料研磨分包厂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架设生产设备进行调试;
2.“雨天厂区地面上的生产粉末流入附近流洞河”,经查,该企业雨污水管网未建完,原材料堆放处散落部分黄色粉尘,存在雨水冲刷并流入河道隐患,情况部分属实;
3.“将废油漆及剩余化工原料直接掩埋在废料桶处置车间旁空地下,对周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经对反映区域进行挖掘,未发现掩埋废油漆及化工原料情况。
广德市责令该企业依法限期拆除生产设备,清理原辅材料,并将结合水质检测结果依法处理。 /
10 郎溪县 梅渚镇大梁村 X2AH202104220014 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宣城中晟铸造有限公司,随意堆放含有毒有害元素的原料、废料,无脱硫脱硝设备,生产时排放浓烟,严重扰民;并新建一台国家明令禁止的小高炉。 大气 部分属实 1.反映“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宣城中晟铸造有限公司,随意堆放含有毒有害元素的原料、废料”,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的原辅料有:铁尘泥金属化球团、萤石、焦丁、钢渣,均贮存在原料库中;生产废料有:铁水包废铁、铸件浇冒口废铁、冲天炉残次铁、灰渣和炉渣,均属一般固废,贮存在厂区北侧场地,用防尘网覆盖。铁尘泥金属化球团从马钢和韶钢进购,均有协议和成分说明;萤石从广德翔通能源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焦丁从马钢和铜陵泰富特种材料有限公司采购;钢渣从安徽亚鑫重工铸造有限公司及马钢采购。
2.反映“无脱硫脱硝设备,生产时排放浓烟,严重扰民”,经查,该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8月5日通过审批(郎环函〔2019〕185号),并于2021年1月通过自主竣工环保验收。该公司主要产品为:电梯铸铁配重块、哑铃铸铁。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冲天炉废气配套布袋除尘设施及脱硫设施(碱液喷淋),无脱硝设施;冲天炉废气治理设施、打磨工段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与环评要求不符;全自动造型生产线物料输送带未采取封闭措施;物料大棚围挡措施不到位。2021年4月26日,郎溪县组织相关专家对该公司热风化铁炉脱硝设施建设必要性进行论证,出具了专家意见:采用SNCR脱硝技术。
3.反映“新建一台国家明令禁止的小高炉”,2021年4月25日,郎溪县组织相关专家对该公司生产装备与原辅材料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了《宣城市中晟铸造有限公司生产装备与原辅材料的专家意见》,认为:该公司所采用的原辅料为钢厂生产排放的渣铁、钢渣及废钢、废铁、金属化球团,焦炭等,通过热风化铁炉,熔化出铁、氧化铁、硅酸钙等熔融金属,浇铸电梯配重与哑铃铸件,使用为热风化铁炉不是小高炉,不属于落后淘汰设备。
对宣城市中晟铸造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宣城市中晟铸造有限公司制定全面的整改方案并立即实施;采用SNCR技术对冲天炉废气进行脱硝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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