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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全面部署推进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建设

发布时间:2023-03-28 10:36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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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加主动、精准、灵活、高效地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为困难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推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有效衔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民政厅统一部署要求,在总结郎溪、宁国等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市民政局按照“全面覆盖”目标要求,全面部署推进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建设。

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主要由本村(社区)居民自愿组成,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社长,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担任秘书长,充分吸纳本村(社区)“两委”成员、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企业家以及本村(社区)以外的捐赠人等公益人士为成员。具备登记条件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团体。不具体登记条件的,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为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

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坚持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建立以政府补助、集体经济支持、社会捐赠为主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互助社成立后开展救助所需经费,主要依靠社会捐赠予以保障。以备案形式成立互助社的,所在乡镇(街道)应当登记成立“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行为,为其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

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救助方式主要为补充救助和应急救助两种,救助形式采取以资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为辅的形式开展,对接受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一定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补充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政府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救助。救助对象需具有本村(社区)户籍,或者有具有本村(社区)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互助社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况制定救助标准,分类分档予以救助,分档救助标准由乡镇(街道)统一制定,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一般情况下,补充救助不超过500元每人次,应急救助不超过1000元每人次。

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开展救助工作遵循简便高效的原则,一般按照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审核发放、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施救完毕后,将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原因、救助金额等信息,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好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救助情况按月报送给乡镇(街道)备案,确保真正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形成“主动发现、社会参与、综合施策、救助及时”的良好工作格局。

市民政局已将此项工作列为2023年度全市民政重点工作之一,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并建立月调度工作机制,予以强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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