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范行政检查主体,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经征求意见并依法审核,共梳理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50个,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检查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检查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严格履行委托执法相关程序规定。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检查主体名单依据法律法规修订和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及时报请司法行政部门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宣城市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名单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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