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坚决打击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维护广大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 号),进一步加强购买存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款购买存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自住证明材料和配合办理异地协查房产信息。
(1)提取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额达购房总价80%的;
(2)购房地发生过套取行为的;
(3)所购房屋本次交易前六个月发生过1次及以上频繁交易的。
2.自住证明材料如下:
(1)购房人支付该房屋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水、电费用任一项缴费凭证;
(2)购房人或直系亲属支付卖方购房款银行转账凭证,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
3.凡通过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手段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严格按照《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贷款失信行为管理暂行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机构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