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续贷过桥业务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对2015年《宣城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进一步完善补充。一是扩大续贷过桥资金申请主体。全市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在办理续贷业务时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时均可向市工投公司申请续贷过桥资金。二是明确续贷过桥资金年度周转次数不得低于省对市金融考核要求。三是增加对申请人和承贷银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具体规定。四是要求各县市区必须按规定设立续贷过桥资金并确保资金到位。五是加强督促考核。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三部门将对续贷过桥资金总体运转情况进行通报调度、督促指导,并纳入相关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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