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先进个人”评比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强化窗口审批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升服务效能,准确评价窗口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评比对象
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
三、评比形式
考核分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工作规范和工作评价。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并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其中月度考核占60%,群众测评占20%,领导测评占20%。
四、评比内容与标准(基本分100分)
(一)工作作风(20分)
工作积极,依法办事,热情服务。如有违反,扣分如下,扣完为止。
(二)工作效率(30分)
掌握政策法规,熟悉业务流程,办事效率高。如有违反,扣分如下,扣完为止。
(三)工作规范(30分)
服务规范,举止文明,窗口整洁。如有违反,扣分如下,扣完为止。
1.窗口内审批服务资料、办公用具等物品摆放杂乱,桌面不整洁,每发现1次扣0.5分。
(四)工作评价(20分)
服务无来信、来电、来访等投诉,跟踪回访反映良好。如有违反,扣分如下,扣完为止。
1.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或上访,经查属实,每次扣2分。
2.对服务对象跟踪回访、现场测评反映服务质量不满意,经查属实,每件扣2分。
(五)加分内容
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
(六)取消月度“先进个人”评比资格的情况
被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加月度“先进个人”的评比。
五、评比方法和程序
(一)组织领导。由中心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评比实施工作。
(二)评比名额
依据得分高低,根据参加考评人数的15%左右评出若干名“月度先进个人”和“年度先进个人”。在月度评比中被取消评比资格的,不得参加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
(三)评比方法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被评为中心月度“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奖励。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评为中心年度“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奖励。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市直单位政务服务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统筹纳入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核等相关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七、各分中心可依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评比细则。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中心综合科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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