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7
以江某、李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实施的“套路贷”犯罪,系宣城市查处的首例“套路贷”案件。该集团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多次实施有组织犯罪。4月2日,由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某、李某某等12人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宣判,江某、李某某等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1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7年3月,被告人江某、李某某纠集多人,在市区美都新城和国购广场等地,以瑞鑫汽车服务公司、山河汽车服务公司(未注册)为名,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所谓的车辆抵押单方单份合同,并以保证金、服务费等名义向被害人收取高额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江某、李某某等人以“超时还款”、“出市未报备”、“GPS信号不稳定”等理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采取藏匿被害人车辆、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方式,逼迫被害人交付所谓的“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敲诈勒索10名被害人38万余元,诈骗2名被害人1万余元,非法拘禁被害人1名,并邀集多人参与聚众斗殴。上述作为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又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
在该案侦查过程中,郎溪县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就案件证据收集、定性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引导侦查取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郎溪县检察院专门成立办案团队,指定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员额检察官担任办案组负责人,对本案的事实、定性和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对涉嫌犯罪而未被追究的公司会计赵某提出了追诉意见,并监督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确保“不枉不纵”。案件起诉后,在两次庭前会议中,公诉机关通过展示证据、发表意见,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与辩护人进行充分交流,明确事实、证据争点,既提高了庭前准备工作的针对性,也为庭审活动持续、高效奠定了基础。4月2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解兵带队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充分阐述公诉意见,法庭全部采纳公诉机关指控,当庭对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2年6个月不等。该案的宣判既严厉打击了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又警醒了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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