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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008-0021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08-31
发文字号: 宣政秘〔2020〕52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招商服务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626912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008-0021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08-31
发文字号: 宣政秘〔2020〕52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招商服务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626912

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政秘〔2020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208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引荐人是指在第一时间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并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引荐人须经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项目承载单位、项目引荐单位和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共同确认,同一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或引荐团队。引荐人不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和合作人。

第三条  引荐项目指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引进在我市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限于宣城市主导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引荐项目自竣工之日起1年内符合以下奖励条件:外资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5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政策性投入和政府性投入),且与投资协议约定的要求基本一致。

第五条  项目引荐人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经审核通过,给予如下奖励:

(一)外资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计算奖金;

(二)内资项目按市外企业实际投入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3‰计算奖金。

第六条  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固定资产情况以引荐人申报日为截止时间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一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审核认定。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符合《宣城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宣政秘(201825号)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以及其他招商引荐人的奖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第八条  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含其绝对控股的企业),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备案。引荐人在项目洽谈阶段需登录宣城市招商引资信息系统填报项目信息。项目签约后,引荐人需填写《宣城市项目引荐人备案表》并报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确认。项目引荐人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申请。引荐人自引进项目竣工之日起1年内向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提出申报奖励,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引荐人可申请分期兑现引荐奖,也可于期末一次性申请兑现(但申请时间不得超首期投产后2年)。引荐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引荐人身份证明、引荐人确认书;

2. 项目新设企业营业执照、投资方身份证明、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3. 引荐人为团队的,应提交奖金分配无异议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引进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接到申请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将引荐人及引荐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周。

第十二条  兑现。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自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引荐人领取奖励金,并将通知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门。引荐人自收到奖励通知2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引荐人奖励资金由项目受益财政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核查工作,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引荐人奖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对项目引荐情况有争议的,由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核查并作出结论。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园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出台相应的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9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2017221日印发的《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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