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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254/202210-00200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安徽将建互联网医疗服务省级监管平台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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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安徽将建互联网医疗服务省级监管平台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11
安徽将建互联网医疗服务省级监管平台
发布时间:2022-10-11 10:49 来源:安徽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安徽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皖卫发〔2022〕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明确,省卫生健康委建立安徽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实施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实施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并及时更新完善。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实施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中心严格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省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中心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