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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26910T/202304-00061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宣城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宣城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城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普惠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宣金〔2023〕18 号
发布日期: 2023-04-28
索引号: 11341700MB1626910T/202304-00061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宣城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宣城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城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普惠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宣金〔2023〕18 号
发布日期: 2023-04-28
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宣城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城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普惠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8 09:40 来源: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宣城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普惠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 年 4 月 26 日

宣城市普惠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金〔2023〕7 号),鼓励和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市县两级受益财政设立宣城市普惠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管理市风险补偿 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为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中小担保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绩效评价”和“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定期结算。

第四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不设资金池,由受益财政据实拨付。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普惠型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宣城市。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且无逃废债等失信记录。

(四)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等企业。

第二章  补偿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申请市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  纳入市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必须为 2023 年 2月 1 日后新发放的银行贷款(含续贷),具体补偿条件如下:

(一)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二)不良贷款项目符合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等级为“可疑类、损失类”的。

(三)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 LPR+150 个基点,其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 LPR+200 个基点。

(四)贷款授信审查时,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在其他贷款机构没有未偿还逾期贷款。

(五)相关贷款业务在“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并保持线上线下数据一致。

第八条  银行贷款项目中由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项目,对银行不予以风险补偿。

第九条  当银行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贷款率超过 4%时,暂停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不良贷款率降至 4%以内,恢复申请风险补偿业务资格。

第十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标准如下:

(一)市风险补偿资金上限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的 15%(其中含 50%省级补偿资金)

(二)该笔贷款属于普惠型小微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笔贷款,或是以信用方式获得的贷款,市补偿标准上限提高至 30%(其中含 50%省级补偿资金)

(三)各级政策资金对银行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本金金额的 80%。

(四)该政策与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基本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银行通过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布符合政策的信贷产品,企业通过平台申请贷款,承贷银行

在平台落实备案。银行自有渠道发生的业务需全量在平台备案。依托平台建立线上化闭环政策补偿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审核、产品申请、业务备案、补偿管理等。

(二)申请资金补偿的银行应与企业受益财政所在地资金管理机构签订《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自愿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受益财政按协议承担补偿资金兑现责任。

(三)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银行向企业受益财政所在地资金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经审查报同级财政审核拨付。

(四)企业受益财政所在地资金管理机构拨付补偿资金后将补偿凭证提交市中小担保公司,由市中小担保公司定期向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申请省级补偿资金,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到位后由市中小担保公司直接划转至受益财政所在地资金管理机构。

(五)由银行对已获得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进行清收等处置工作,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银行将此笔清收处置资金按所获得的补偿比例退回至企业受益财政所在地资金管理机构,对应退回省级的资金经由市中小担保公司退回省相关账户,并分别报同级财政备案。

(六)对于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由银行按照法定程序核销后报企业受益财政所在地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复核并经市中小担保公司报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同步报同级财政备案。

第四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市金融监管局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情况初步测算风险资金规模并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加强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宣城银保监分局的职责如下:

(一)督促各银行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相关规定,推动各金融机构出台尽职免责办法。

(二)监督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分类是否准确并督促银行做好不良贷款资金清收工作。

(三)监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期提供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情况。

(四)制订对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推进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按季度发布推进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工作情况评价排名。

第十四条  市人民银行的职责如下:

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其他涉及金融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由各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及受益财政的职责如下:

(一)督促指导受益财政兑现符合条件的风险补偿申请。

(二)负责对市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三)受益财政负责审核拨付符合条件的风险补偿资金。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市中小担保公司的职责如下:

(一)明确专人负责风险补偿日常管理工作。

(二)指导企业受益财政所在地资金管理机构积极报送相关补偿凭证、数据等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评价。

(三)统计分析市风险补偿资金相关数据,及时报告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

(四)做好相关信息与数据的保密管理。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真实、完整。

(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申请市风险补偿资金时,对报送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对已获得市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积极、尽责开展清收处置工作,定期向金融监管、财政、资金管理机构报送清收处置进度,对清收的资金如实全额退回。

(四)适当提高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完善内部风控及追责制度,落实尽职免责相关规定。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财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人民银行、宣城银保监分局牵头制定考核评价规则,通过平台数据,对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推进工作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核普惠型小微企业的发放额和发放户数等指标,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励、优惠政策的实施依据。

第十九条  银行应建立相关台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严禁通过各种手段将已知或部分已知的违约高风险业务转入风险补偿项目。

第二十条  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资金并依法被认定为失信的借款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有关规定对贷款风险准确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由财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补偿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宣城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如遇省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