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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类 政策内容 文号 责任部门 企业规模 企业类型 行业分类 到期时间

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加强企业用地需求保障。每周六召开民营企业土地要素保障会商会。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优先受理、高效办理。鼓励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支持工业用地转让、出租、抵押。工业企业在现有用地上进行改扩建或拆旧建新,超出原批准总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工业项目按幢(层、间)分割登记和转让。 宣发〔2023〕2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等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私营企业;

制造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23-08-03

公共服务支撑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执行降低部分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的政策,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其中: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年税额标准为整备质量每吨16元;挂车年税额标准为整备质量每吨8元;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年税额标准为整备质量每吨16元;摩托车年税额标准为每辆36元;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年税额标准为每辆60元。 " 皖财税法〔2021〕1089号

市税务局等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外资企业; 其他企业;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21-12-28

公共服务支撑政策

" 一、建筑物跨宗地涉及宗地为同一权利人的,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均一致,但宗地出让终止日期不一致的,按照下列方式分类处理:1.权利人申请合并宗地并按照终止日期靠前进行登记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申请办理宗地合并的变更登记,合并后的宗地终止日期按照合并前终止日期靠前的宗地确定。2.建筑物跨宗地占用主要宗地终止日期靠前,权利人申请按建筑物占地范围调整宗地边界,并按终止日期靠前进行登记的,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调整宗地边界后,再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3.建筑物跨宗地占用主要宗地终止日期靠后,权利人申请调整宗地边界或合并宗地的,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补缴土地价款,再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补缴的土地价款单价标准为:宗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基准地价设定年期(50年)×增加的出让年限。 二、建筑物跨宗地涉及宗地为不同权利人的,相关权利人应先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转让手续,转移登记至同一权利人名下,再按第二条意见办理。 " 宣自然资规函〔2021〕370号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制造业;

2021-12-17

公共服务支撑政策

"“绿名单”范围主要包括有外派劳务任务的我省“走出去”、“一带一路”企业,和在我省用工的外省、市相关企业。为进一步服务企业的海外复工复产,便利有出境需求的员工办理出入境证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上门走访、网上查询、向主管部门核实等方式全面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核验相关证明材料,将有外派人员资质、有涉外项目、有派员出境需求的企业纳入“绿名单”。由“绿名单”企业统一提供相关材料和外派人员名单(模板见附件),证明近期确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此项目需派员出境,并对真实性提供承诺担保。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办理出境证件时,对名单上的人员减免审查,优化受理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现出入境证件审查管理和便民利企双赢。 " 皖公出入境〔2021〕264号

全省公安机关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外资企业; 其他企业;

制造业;

2021-12-17

公共服务支撑政策

坚持人民至上,合肥海关所属宣城海关迅速践行十九届六中全会的伟大号召,把学习成果转化成为民办实事、解难题的实际行动上来。针对彩色双面打印机的采购问题仍是目前宣城很多小微企业自助打印的“绊脚石”,为打通证书电子化办理的“最后一公里”,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取得实实在在成效,积极联动宣城市商务局聚焦企业所想所盼,将海关原产地证自助打印功能内嵌到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自助工作平台中,为外贸企业提供就近自助打印海关原产地证的便利。 宣商〔2021〕174号

市商务局、宣城海关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外资企业; 其他企业;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21-12-27

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对于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银发〔2021〕81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

小型; 微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外资企业; 其他企业;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21-12-28

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每年遴选工业互联网标杆企业10家、示范企业20家,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和10万元。 宣政办秘〔2021〕53号

市经信局等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私营企业;

制造业;

2021-12-17

公共服务支撑政策

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全民健身设施经费投入机制,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经济发展。 教秘〔2021〕42号

市教体局

大型; 中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外资企业; 其他企业;

教育;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21-12-17

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入库税收平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市税收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宣政〔2021〕33号

市科技局等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外资企业; 其他企业;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21-12-17

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对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上述范围内的税费,按各项税费50%比例办理延缓缴纳;对制造业小微企业实现的上述范围内的税费,全部办理延缓缴纳。延缓缴纳税费措施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到2022年1月申报期止结束,相关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3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1〕30号

各县市区局

中型; 小型; 微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外资企业; 其他企业;

制造业;

2021-12-28

人才优先支持政策

人才薪酬补贴。对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才给予工资外薪酬补贴,补贴期限一般3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0元、2500元薪酬补贴,对企业科技创新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不超过企业支付其计税薪酬的40%给予薪酬补贴;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600元、300元薪酬补贴;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1200元、800元、300元薪酬补贴。引进省级以上领军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前3年给予个人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贴,之后2年减半补贴。柔性引进年计税报酬15万元以上的人才,按年计税报酬每年5%给予柔性引进人才个人或团队带头人财政补贴,期限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宣办发〔2021〕21号

市人社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外资企业; 其他企业;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21-12-17

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财税〔2021〕15号

市税务局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外资企业; 其他企业;

制造业;

2021-12-28

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财税〔2021〕15号

市税务局

大型; 中型;

2021-12-28

公共服务支撑政策

1、针对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延续)实施告知承诺。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并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当场发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宣卫健监〔2021〕14号

省卫生健康部门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外资企业; 其他企业;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21-12-28

支持科技创新政策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13号

市税务局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外资企业; 其他企业;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