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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5-26 15:24 信息来源:宣城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宣城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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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老年助餐服务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有质量的原则,以保障孤寡、高龄、失独、失能、重点优抚等特殊困难老年人需求为重点,面向全体老年人提供服务,构建城乡全覆盖、需求可满足、选择有保障的全域老年助餐服务体系。

一、明确年度工作任务

2022年底,全市建成城市社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111个,农村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127个。

2023年底,新增城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31个,新增农村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77个。

2024年底,综合考虑老龄化进程和老年助餐需求,进一步加密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布点,持续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更加便利。

2025年底,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服务规范、安全有序、多元主体参与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幸福感、获得感更强。

二、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拓宽资金保障渠道。按照“政府补一点、老人交一点、企业让一点、社区(村)贴一点、慈善捐一点、共建单位帮一点”的思路筹措保障资金。统筹整合市县用于养老服务有关补助资金、中央彩票公益金相关补助资金、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奖补资金和地方福彩公益金市县分成资金等支持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使用集体经济收入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引导爱心企业、慈善力量设立老年助餐慈善专项基金。

(二)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省补助之外给予验收合格的社区老年食堂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社区老年助餐点不低于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农村老年助餐点、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不低于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由社会餐饮单位改建参与助餐服务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给予评估考核合格的社区老年食堂年度运营补助不低于6万元/年;社区老年助餐点年度运营补助不低于3万元/年;农村老年助餐点年度运营补助不低于1.5万元/年。运营补助可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水电费、物业费等。

上述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宣城经开区所辖街道办事处执行宣州区标准。宣城经开区和宣州区主城区城市社区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宣城经开区和宣州区财政各自承担剩余部分。

(三)给予就餐补助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年龄等情况可适当给予就餐补助,并在老年人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具体可包括低保、特困、高龄独居、重度残疾、计划生育失独、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巾帼英雄、道德模范、宣城好人等有特殊困难或特殊贡献居家养老老年群体,60—69岁、70—79岁、80岁以上的每餐分别补助不少于1元、2元、3元;每天补助不少于1餐。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支持各地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

老年人助餐补助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宣城经开区范围由宣城经开区财政保障。

(四)完善扶持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无偿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对承租其房产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主体,给予租金减免。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居民提供自有用房用于开展公益性老年助餐服务,给予租金优惠。在社区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落实居民价格政策,同时对享受此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清单制管理,按财政补贴渠道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实并确定清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严格监管。

三、优化助餐设施布局

(一)落实建设要求。严格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补齐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老年助餐服务企业(组织)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

(二)合理规划布局。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就餐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城市社区按照10分钟就餐服务圈合理布局;农村优先在留守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布点。

(三)统筹存量资源建设。依托现有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村级养老服务站、新风堂、闲置的办公场所和中小学校舍等存量设施,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等方式,建设一批标准化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四、扩大助餐服务供给

(一)发展“餐饮企业+助餐”。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运营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鼓励连锁化运营、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支持大型连锁化餐饮企业利用社区门店开设老年餐桌。

(二)发展“单位食堂+助餐”。鼓励辖区内有条件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堂对老年人开放。

(三)发展“养老机构+助餐”。鼓励居民区内的养老机构在满足在院老人就餐需求的前提下对老年人开放。2022年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在满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就餐需求的前提下全部对外开放。鼓励各地动员失能、高龄等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集中供养。

(四)发展“慈善+助餐”。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联点共建单位等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组织开展冠名认捐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活动,符合条件的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五)发展“物业+助餐”。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利用距离近、人员熟、条件好等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在居民小区开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送餐上门服务。

(六)发展“互助+助餐”。鼓励农村偏远地区根据居民意愿,采取邻里互助、亲友帮助等方式,结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五、提升助餐服务质量

(一)培育服务品牌。组织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培训,推进服务标准化。支持规范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的餐饮企业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到2023年全市培育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品牌5家以上。积极打造“椿萱堂”老年助餐服务品牌。

(二)拓展服务内容。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将就餐配餐服务与其他为老服务项目结合,利用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在非就餐时间开展知识讲座、健康咨询、文体娱乐、社交互动等活动。鼓励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提供就餐服务。

(三)发展送餐服务。支持中央厨房、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使用具有加热保温功能的助餐车进小区服务和上门送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公司和其他市场化物流公司等合作为老年人送餐。发挥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四)强化服务保障。做好疫情、雨雪冰冻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助餐保障预案,发挥24小时为老服务信息平台作用,由助餐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第三方社会力量等直接配送到老年人家中或就近的老年助餐点,保障疫情等特殊情况下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六、加强助餐服务监管

(一)加强日常监管。坚持安全第一,建立覆盖食品生产、配送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机制。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和标准,发布工作指引。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加强日常监管,每半年向社会通报监督管理情况。以老年人满意度为核心评估指标,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适时调整供应商。

(二)加强行业自律。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严格落实“六公示”制度,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在餐饮加工关键环节实施“明厨亮灶”,接受公众监督。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除外)并至少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早、晚餐服务。制定食谱且每周更新,有条件的可提供老年营养餐。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鼓励各县市区依托现有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系统。逐步依托居民服务“一卡通”(社会保障卡)载体,实现统计、结算、管理等信息化,实行区域内通用。确实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应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方式准确记录就餐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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