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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工作需要,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工作由中心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政府信息统计报送范围为中心机关各科室政府信息发布情况。
第四条 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
第五条 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第七条 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定期对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统计,统计数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至中心办公室。
第八条 中心办公室要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