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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38P/202210-0005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成文日期: 2022-10-24 发布日期: 2022-10-24
发文字号: 宣人社秘〔2022〕20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宣城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10256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38P/202210-0005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成文日期: 2022-10-24
发布日期: 2022-10-24
发文字号: 宣人社秘〔2022〕20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宣城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10256

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宣城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人社秘〔2022208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社局,市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鼓励留学人员来我市就业创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留学人员宣城创业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组织部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0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留学人员宣城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鼓励留学人员来本市就业创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
    (一)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开发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研修人员;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有所长、我市急需人员。

    留学人员资格由市人社局审定。
    第三条 留学人员宣城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设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宛陵科创城留创园内。留创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留创园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留创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留学创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审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三)办理留学人员进园企业的有关手续;
    (四)对进园企业进行创业辅导;
    (五)为进园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六)编制留创园的发展规划;
    (七)组团参加国内外引进留学人员的招聘活动。
    第五条 鼓励留学人员进园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贸易,兴办各类中介机构,创办科研开发中试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它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的企业。
    第六条 留创园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提供注册登记、项目申报、财务代理、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信息咨询等系列服务,并提供办公、生产、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产品展示等场所。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留学人员创办的独资企业、科研、开发机构;
    (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科技成果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合资、合作经营,出资额或者作价金额达注册资本20%以上的;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
    (三)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具有出口创汇能力;
    (三)属于本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第九条 申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向留创园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留学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材料;
    (三)企业拟实施的项目材料;
    (四)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并报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留创园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的,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留创园毕业企业,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进行生产性厂房建设方面,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凡属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开办第一年,由留创园免费提供部分工作用房(博士领办的,可免费提供200平方米工作用房;硕士领办的,可免费提供100平方米工作用房),超面积的用房减半收取房租。第二年对其工作用房减半收取房租;
    (五)设立基金。设立科创基金,首期到位1亿元,引进创投、风投等社会资本参与,构建母子基金体系,促进科技项目研发、孵化、科技成果转化。
    (六)财政奖补。研发类、软件类、一类总部企业自入驻留创园之日起5 年内(含),年入库税收达到260元/平方米,且研发类、软件类企业每年授权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1件,按其对宣城经开区经济贡献予以50%奖补;其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100%奖补,每个单位不超过5人。二类总部企业自入驻留创园之日起5 年内(含),年入库税收高于1500 元/平方米且入库税收总额高于300万元/年的,按其经济贡献予以奖励,具体是:年入库税收总额1000 万元(含)以内部分,按其对宣城经开区经济贡献予以60%奖补;1000万元-2500万元(含) 以内部分,按其对经开区经济贡献予以70%奖补;2500万元以上部分按其对宣城经开区经济贡献予以90%奖补。
    (七)房租补贴。自入驻留创园之日起3 年内(含),入驻单位对达到财政奖补条件的,以先收后补方式,按照20 元/平方米/月的房租给予补贴,租赁建筑面积按照人均10平方米予以提供。软件类项目每个单位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研发类项目每个单位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二类总部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一类总部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3年后,入驻单位年入库税收达到1200元/平方米,或年入库税收达到600 元/平方米且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含10%),再延长一年房租补贴。补贴期限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租金金额。
    (八)人才补助。入驻留创园单位的人才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宣办发202121号)的有关补贴。
    (九)研发费用补助。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研发费用数据,给予相关入驻留创园单位2%补助。
   (十)大赛奖励。入驻单位参加国家、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优秀(胜) 奖,分别给予10万元、6 万元和3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优秀(胜)奖,分别给予万元、3 万元和1.5万元奖励;获得市级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优秀(胜)奖,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和0.6万元奖励。
   (十一)金融服务。对入驻留创园的研发类、软件类、一类总部企业,参照宣城经开区A(甲)类企业标准,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享受宣城开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优惠费率;优先享受“科技贷”、“园区贷”、“亩均英雄贷”、“投贷联动”、“续贷过桥”等融资政策。
   (十二)育引奖励。鼓励入驻单位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奖励的,给予其中50%的配套奖励。
   (十三)配套补贴。自入驻留创园之日起3 年内(含),入驻单位获得市厅级(含)以上单位给予的奖励、大赛奖励、专利奖励,经审核认定的,给予项目引进的单位10%配套服务补贴。
   (十四)引进上市公司、全国行业百强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与高校合作共建的科研院所、科技大市场运营机构、顶尖人才或紧缺人才等,可实行“一事一议”。
    (十五)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和本市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由留创园邀请来宣开展考察交流、参加会议活动的留学人员,其国内交通费用给予报销。
    第十二条 对进园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给予下列优待:
    (一)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宛陵优才卡”。
    (二)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优先安排。
    (三)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未在宣城落户的,准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配偶可以按照对口从优原则予以安置。
    (四)留学人员再次出国或者学习,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处理,并简化审批手续;短期回国的留学人员,持我国政府有效因私护照或外国护照,可随时出入境,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五)留学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科技、商务活动,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有效的办法。对企业所聘的外籍人员,企业可为其申报一年内多次有效入境签证手续,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社局负责解释,留学人员享受政策认定由市人社局负责。本办法中各项资金支出,由受益财政承担(已有明确支出渠道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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