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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07-0003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3-06-29 发布日期: 2023-07-13
发文字号: 宣市监〔2023〕7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23353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07-0003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3-06-29
发布日期: 2023-07-13
发文字号: 宣市监〔2023〕7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23353

关于印发《宣城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承检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市监〔202373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局各相关科室、(直属)派出机构,各有关承检机构:

      现将《宣城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规范其抽样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宣城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检机构,是指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承担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的省转移支付和市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 承检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问题导向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确保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承检机构遴选、管理和考核工作在市局食品抽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局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科(以下简称市局抽检科)牵头组织实施,市局其他有关科室依照规定的工作职责,参与承检机构有关管理工作。市局食品抽检监测秘书处(以下简称市局抽检秘书处)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承检机构遴选

 

第五条 承检机构遴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市局抽检科拟定并经市局食品抽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年度承检机构遴选工作方案、综合评分细则。

第六条 承检机构遴选工作由市局抽检科组织实施,办公室协调办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经内部审批流程通过,报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后,通过系统内委托、询价、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

第七条 参与市局承检机构遴选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通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抽样、检验、审批、汇总分析、管理等各职能人员)、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有规范操作的抽样程序,具备与承担的抽样工作相匹配的专职抽样人员、抽样工具、车辆、移动抽样电子输入和打印设备、满足样品运输保存的冷冻冷藏运输设备设施等;

(六)近三年无经监管部门查实的重大投诉举报,无食品检验数据严重质量问题;

(七)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八条 市局应当与遴选确定的承检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市局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对承检机构进行管理、考核,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章 承检机构工作要求

 

第九条 承检机构要明确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落实市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各项要求,保证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工作质量。

第十条 承检机构应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内容纳入业务培训计划,对承担市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合同期内培训时长不少于40学时。培训、考核工作应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加强质量控制工作,制定内部抽样检验全过程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方案,满足对数据有效性和准确性的质量控制要求。质量控制工作应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承检机构从事市局委托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省、市级规范性文件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二)明确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样品采集、交接、检验、留存、信息报告、样品处置等工作制度;

(三)按照计划安排、合同约定以及市局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抽样检验任务;

(四)承担抽样任务时,应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抽样人员和设备;按照规定支付样品购买费用;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样品采集工作,同时登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填报完整、准确的抽样信息;规范使用抽样检验文书;抽样结束至样品送达承检机构实验室期间,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五)采集的样品交接及时,制备以及存放符合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并避免混淆、污染;对保质期较短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及时检验并出具报告;

(六)按照规定出具检验报告,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不得私自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和相关信息,不得违规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账号上传食品抽检公示信息;

(七)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属于问题食品的,按照规定时限出具检验报告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八)在食品抽检过程中发现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食品抽检发现严重风险快速应对机制的通知》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对样品信息、检测结果等进行核实,应当在12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同时,向市局抽检科书面或电话报告,确认市局抽检科收悉并记录备查。需要对检测结果进行复验的,承检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并及时报告复验过程和结果。承检机构要按“急事急办”原则,尽快出具完整的检验报告;

(九)备份样品按规定保存和处置,处置程序按照市局样品处置相关要求执行;

(十)不得转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市局同意分包检验任务;

(十一)委托项目合同书中注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定期对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系统性风险的,应当停止相关食品抽检工作,并立即向市局抽检科报告。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要定期开展食品抽检数据质量自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公正性、权威性。市局食品抽检秘书处每月组织对承检机构提交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食品抽检数据进行抽查。对自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承检机构应当深入分析原因,逐条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工作记录。涉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需要退修和删除的数据,应按有关工作流程向市局抽检科提交书面退修申请。

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抽检科书面报告:

(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导致单位名称、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

(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

(三)与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股份关系、长期委托检验合同、战略合作协议等利益关系的;

(四)不能按要求承担抽样检验工作的;

(五)其他应当主动报告的情况。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市局抽检科牵头组织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包括日常动态质量考核、现场检查和技术能力考核等内容。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遴选工作完成后,市局抽检科会同市局食品抽检秘书处制订年度对承检机构管理和考核方案,确定日常动态质量考核表、现场检查表等。

第十八条 对承检机构日常工作质量考核内容包括:

(一)抽样检验任务完成情况,如抽检覆盖率、任务均衡推进情况等;

(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率(问题发现率);

(三)报送的抽检监测工作数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填报情况;

(四)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工作情况和完成质量;

(五)对承检机构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质量抽查结果;

(六)复检、异议处置及答复情况;

(七)合同约定及其他需要落实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对承检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内容包括:

(一)留样复核检验:从已检样品的备样中随机抽取相关备样,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测;

(二)盲样测试考核:市局组织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关的盲样测试。

第二十条 市局组织建立承检机构现场检查专家库,委托市局食品抽检秘书处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现场检查组,对承检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管理。检查承检机构内部管理、分工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工作制度建设实施情况等。

(二)人员管理。检查承检机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的匹配情况;人员培训计划和记录,是否覆盖抽样、检验和数据上报等关键环节;抽样、检验和报告编制等人员的监督计划和记录。

(三)设施设备管理。检查承检机构设施设备与所承担任务的匹配情况;环境与设施是否满足抽检工作要求;仪器设备的标识、使用和维护记录等。

(四)样品管理。检查承检机构抽样规范性及样品验收、标识、流转、贮存及处置等管理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检验能力。检查承检机构承担检验项目是否在资质认定范围;检验工作与检验方法、标准要求的规范性、符合性;原始记录的完整性、规范性;不合格样品复测记录、确认记录;结果质量控制情况等。

(六)检验报告。检查承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时效性等情况。

(七)数据报送。检查承检机构报送样品信息、检验数据和其他需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一致性等情况。

(八)其他内容。检查承检机构的数据分析、数据研判、应急处置和服务能力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应结合市局掌握的承检机构存在被投诉或被举报、数据系统性异常、不合格率或风险发现率低、初检结论被推翻、留样复核检验和盲样测试考核未通过、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等开展。可采取常规抽查和飞行检查的方式,必要时联合认证测、执法稽查等部门共同开展。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报告与现场检查表格等资料一并报送市局抽检科。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过程、总体评价、存在问题、相关证据,提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局依据考核管理结果对承检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分三个等次:优秀(85分),合格(70-85分),差(70分)。

第二十三条 承检机构当年度抽样检验工作考核情况将作为市局委托抽样检验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视情给予通报:

(一)未通过留样复核检验的;

(二)未通过盲样测试考核的;

(三)承检机构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的抽样检验数据错误较多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事项的;

(五)私自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和相关信息;

(六)违规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账号上传食品抽检公示信息

(七)其他情形;

承检机构如因上述情形,导致对抽检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视情约谈该机构主要负责人:

(一)承检机构出现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并导致异议被市局认可的;

(二)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对约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

(四)数据抽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五)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承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

(六)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的;

(七)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送检验结论等抽样检验信息的;

(八)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告的;

(九)应主动报告但未主动报告或申请回避,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

(十)其他未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检验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视情取消剩余任务量:

(一)未通过市局组织的现场检查的;

(二)两个及以上项目未通过市局组织的盲样测试考核,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盲样测试考核的;

(三)两个及以上项次未通过市局组织的留样复核检验,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留样复核检验的;

(四)未通过市局组织的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将抽样检验任务转交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进行分包的;

(六)承检机构出现三次及以上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并导致异议被市局认可的;

(七)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的;

(八)拒绝、阻挠、逃避市局组织的现场检查的;

(九)检验结论经复检被推翻累计三次及以上的;

(十)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十一)其他需要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一)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谎报、瞒报、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三)抽样检验工作出现差错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实检验报告的;

(五)存在物料不平衡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被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整改后核查未通过,承检机构提交补充材料后审核仍未通过的;

(八)其他需要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承检机构整改要求如下:

(一)对于限期整改的,承检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抽检科提交整改材料,审核未通过或未按要求提交整改材料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二)对于被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在暂停期内向市局抽检科提交整改材料,市局抽检科组织专家审核,必要时安排现场核查。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的,恢复抽样检验任务;未通过的应根据审核意见继续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第二十九条 承检机构被暂停以及合同期内不再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局可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时限等情况,将抽样检验任务重新委托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承检机构。

第三十条 市局抽检科对承检机构管理和考核情况,应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各市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市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科。发现承检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相关线索和证据移送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承检机构考核管理所需费用及相关抽样检验费用纳入市局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二条 依托皖南区域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合作框架协议,纳入皖南区域承检机构年度一体化管理和考核的承检机构,市局该年度可不再单独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因条件限制,无法对承担本部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考核的,可申请纳入市局延伸管理。市局对相关承检机构延伸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