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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竞标、围标、串标等行为说不,招投标活动联合执法来了!

发布时间:2020-03-13 08:52 来源:中宣在线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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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宣城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联合执法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该《办法》具体内容如何?又有哪些相关规定?赶紧来看看!

宣城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联合执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效遏制招投标环节恶意竞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授予前相关行政执法、处罚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公管局牵头联合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方面,对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交通工程建设方面,对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水利工程建设方面,对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处罚项目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见附件。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各部门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联合执法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对联合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将联合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市公管局部门预算;市公管局牵头执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市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配合市公管局对执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与联合执法相关的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

第四条 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联合执法人员由市公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安排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五条 各联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联合执法工作。

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市公管局牵头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执法案件并联合开展调查,形成调查处理意见,经法律顾问审查后,盖公管局章送行业主管部门,再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案卷及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见章盖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市公管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和应诉。

第六条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公管局推进联合执法工作,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共享协调机制,及时通报联合执法信息及相关工作动态。

第七条 联合执法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额上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处罚涉及的一切罚款由当事人自行向指定银行缴纳,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罚款,由联合执法导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费和行政赔偿费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办案工作经费(差旅费等),由牵头单位市公管局予以保障。

第八条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行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联合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全力推进联合执法工作。对拒不执行、影响工作进度的,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待市公管局取得省里授予集中处罚权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本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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