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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07 00:00 来源: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字体:[ ]

一、认定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实行公开属性“谁制作、谁认定”的原则。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二、保密审查

在认定公开属性前,行政机关应当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听取权利人的意见。不能认定公开属性的,应当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转发类公文没有认定公开属性的,应当征求发文单位意见后再认定公开属性。

三、公开属性

(一)主动公开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不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认定为不公开信息。

(四)动态管理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应当认定为动态管理信息,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公开。

四、认定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内设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二)规范属性标注。公文成文后,应当在公文“附注”位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对于部分公开的,应分别注明公开与不公开内容。

五、适用范围

内设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信息时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六、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