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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五聚焦”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13 08:10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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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委、市政府正式出台《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目标,从夯实基本生活救助、统筹专项社会救助、强化急难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力量参与、优化社会救助体制机制等5个方面,提出了21条真招实措,并强化工作保障,力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一是聚焦统筹发展,救助体系加速构建。在制度体系上,《实施方案》根据困难程度和致困原因,将救助对象划分为三个救助圈层,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遭遇急难的社会公民三个救助圈层的群众,运用不同的救助政策予以兜底保障,实施精准救助。在部门统筹上,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协商作用,强化制度衔接、资源共享和管理对接。在发展方向上,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融合发展,探索开展异地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异地核查工作。

二是聚焦政策供给,救助制度完善规范。《实施方案》在基本生活救助方面,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标准,适度扩大救助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适当核减困难家庭因病、因残、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以及必要的就业成本;实施低保渐退制度;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将无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覆盖到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落实走访照料责任;继续实施政府购买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服务,建设运营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标准化医务室,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专项社会救助方面,在巩固专项救助制度基础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困难职工救助;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全体在校生(包括城市户口学生)免除学费;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急难社会救助方面,逐步取消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审批;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建立健全寻亲服务长效机制;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工作机制。

三是聚焦机制创新,救助流程改革优化。《实施方案》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推动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提质增效。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完善村(社区)组织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将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归并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发现和及时报告渠道。建立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低收入群众以及失业人员等人群纳入监测范围,通过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建立预警风险等级评估,及时开展摸排救助。推进智慧救助建设,加快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同时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四是聚焦社会参与,救助服务赋能增效。《实施方案》提出引导慈善组织、社工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加强社会力量自身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激励政策、协调机制、监督体系。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帮助低保等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统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

五是聚焦基层基础,救助工作有力保障。《实施方案》提出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明确1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同时设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并纳入村级后备干部力量管理。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按规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社会救助领域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可以免责的予以免责,对符合容错情形、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依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肖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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