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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四举措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2-03-18 08:20 来源:泾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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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为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市场主体和申请人,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泾县以实施《条例》为契机,全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水平

按照《条例》关于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进一步压缩登记环节,取消登记程序受理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对于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继续推行和完善“容缺受理”工作机制,以全程电子化登记为依托,持续推行和优化“乡镇帮办”“长三角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便民举措,降低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泾县市场局办理备案,该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市场主体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歇业期间,应当按时进行年报,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破解市场主体“注销难”问题

《条例》免除了公司注销必须在报纸上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义务,并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规定了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已结清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无需公示,泾县市场局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

不断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把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特别是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实现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与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作用,实施科学有效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留出发展空间,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加大对虚假登记的惩戒力度,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实事,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其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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