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运用电子监控设备开展非现场执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客运经营秩序,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两站广场区域秩序,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在宣城站西出站口相关区域使用电子监控设备实施非现场执法,相关事项公告如下:宣城站西出口相关区域(运用的电子监控设备点位详见附件)。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记录:(二)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使用待客标志标识和设备,采取喊客、举牌、围堵、雇佣他人等形式招揽乘客的;(三)违反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六)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交通运输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经技术审核和法制审核后将依法作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请广大相关从业者依法经营,文明服务,自觉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