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4号议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07-01 16:07 来源:宣城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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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秀宝等11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增加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助保金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市级配套投入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市场导向、销售渠道等方面都有一些明显的优势,对全市的农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总体情况看,目前,我市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处在起步阶段,他们在融资支持、服务体系、政策效益、人才培训等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尤其是由于银行信贷授信条件的限制,融资困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根据《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要求,按照“扶小微、广覆盖、分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我市已开展了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工作。根据坚持为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补偿,按照“稳步推进、分步实施、逐步扩大”的原则,试点初期选择省信用担保集团注资参股的县(市、区)政策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开展,在此基础上,逐渐扩大到所有符合再担保风险管控标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推进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

    近期,为贯彻落实2015年省委一号文件关于转换财政投入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要求,缓解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发展中普遍存在的融资难突出问题,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研究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设立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试点指导意见》(财农〔2015〕459号),在全省选择10-15个县(或市)开展试点,设立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撬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加快发展,融资风险由财政、银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按比例共同承担;在试点地区,合作银行以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为最高额质押,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1年期内无抵押、无担保或弱抵押、弱担保贷款;原则上,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融资风险补偿基金5倍规模放大信贷;参与试点并获得信贷资金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按照不高于贷款额度10%比例缴纳保证金(具体比例由试点地区确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按期归还贷款后,由银行退还保证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上限为80万元。

    目前,我市按上级文件要求正在积极申报省级试点,同时,将继续关注上级财政扩大“银行+担保”、“政银担(保)”、“银行+风险保证金”等多种金融支农模式的推广范围,积极支持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

 

    办复类别:B类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联系人:吴根宝

    联系电话:3025281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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