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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07-0000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3-06-06 发布日期: 2023-07-03
发文字号: 宣市监〔2023〕6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710015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307-0000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3-06-06
发布日期: 2023-07-03
发文字号: 宣市监〔2023〕6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710015

关于印发《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改革

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市监〔202361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

    现将《关于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 宣城市中级法院

宣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宣城市税务局

 20236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

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3年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11)的具体举措。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皖市监函〔2023232)文件精神,宣城市结合实际,制定《关于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工作目标

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宣城市以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为重点,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实施强制注销,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有效破解注销难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范围

在宣城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下列所有情形的,各级登记机关可以开展企业强制注销工作:

1.吊销营业执照后已届满三年的;

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且无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或已缴销发票及税控设备

3.无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

4.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

5.无在诉案件或者待执行案件;

6.无股权质押或者被冻结情形。  

      三、工作重点

      2023年度重点办理200471日前吊销未注销的企业;2024年度重点办理 201431日前吊销未注销的企业;2025年度重点办理202131日前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实施范围。

      四、工作流程

(一)建立台账。各级登记机关要认真梳理属地范围内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届满三年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摸清底数,分批次确定预审名单,明确企业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吊销时间、股东(举办者)、登记机关等内容。

(二)清算催告。对于吊销营业执照后届满三年未注销企业,办理该企业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催告董事、理事、股东(投资人、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经催告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各级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办理吊销未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手续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办理该企业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注销。

(三)征询意见。登记机关在作出强制注销决定前,应当书面征询同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部门意见,提请相关部门核查拟强制注销的企业是否存在本《方案》规定的或其他不适用强制注销的情形。

 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登记机关协助核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无相关待核实信息。

(四)注销告知。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拟予强制注销的公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拟予强制注销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五)异议受理。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登记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登记机关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理由成立的,涉及该当事人的本次强制注销程序终止。

(六)决定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及时作出强制注销的决定,制作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强制注销决定书的公告,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强制注销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法律文书,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与企业档案统一予以保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重要意义,成立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领导小组,建立强制注销联络员工作群,针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市场主体强制注销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市场监管、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共识,积极进行工作衔接。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梳理拟定强制注销企业预审清单,并征求各部门意见;负责核查拟强制注销企业有无股权被冻结或质押;根据各部门核实结果及反馈意见作出是否强制注销决定,并负责公告、送达、档案管理、救济工作。

人民法院:负责核查拟强制注销企业是否存在正在诉讼、和待执行案件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查拟强制注销企业是否存在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查拟强制注销企业是否存在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

税务局:负责核查拟强制注销企业是否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有无欠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且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是否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或已缴销发票及税控设备。

(三)强化培训宣传力度。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操作执行人员实际执行能力,确保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展开;要加强工作政策宣传,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需求,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和监督环境。

(四)规范操作程序。对于宣城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吊销未注销届满三年的企业,按照分批分次清理的原则确定清理对象,进行催告并征询同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强制注销,并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和档案处理工作,依法启动强制注销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应有权利。

(五)建立容错机制。在强制注销改革工作中,登记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已履职尽责,出现一定偏差和失误,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予以容错处理。各级单位要注重总结分析工作经验,对于工作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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