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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全面推进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21-10-20 14:41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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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年底前,在全市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完善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体系。

全市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由各县(市、区)根据自身实际,统筹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多渠道方式解决。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可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原则上按照常年救助对象不少于200人的可设立一个服务站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增加,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在村(居)一级的落实,真正方便困难群众。

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实行“县(市、区)统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村(居)委员会协助”的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和具体业务培训,具体领导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开展日常工作;村(居)委员会支持协助社会救助协理员做好所在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

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村(社区)居民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咨询;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困难家庭救助申请社会救助及相关入户调查、走访、公示等工作;做好“救急难”信息收集、上报及急难对象的排查工作,协助做好救急难申请、入户调查、走访、公示等工作;协助村(居)委员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有关社会救助活动,参与组织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公益性劳动;协助村(居)“两委”做好辖区内孤残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殡葬改革、社区志愿服务和村务公开等政策落实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周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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