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构建社会组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做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规定,依据社会组织失信情形,分别建立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等情形时,将会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将会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实行“快进快出”原则。按规定履行了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社会组织,将及时从活动异常名录中移出。若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须在活动异常名录满6个月后移出。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行“严进严出”原则。被列入的社会组织须满2年,且在此期间没有出现应当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方可移出。因被吊销登记证书、撤销登记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完成注销登记后移出。因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移出前还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活动异常名录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属于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并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进行分类,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档案库。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评先评优等领域进行限制。通过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实施联合惩戒。(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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