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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设立市级人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及业务范围和变更、注销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行使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
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 3、现场查验;4、审批。
受理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2、《宣城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一式叁份;
3、房产使用证明;
4、验资报告(兼营机构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5、企业名称核准单(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机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7、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及证书复印件;
8、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
9、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办理时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址: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宣城市人社局窗口。
办理电话:0563-3015187
服务对象:企业、公民。
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流程图
宣城市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