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和落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中心支行申请公开尚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中心支行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中心支行的行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快捷、方便查询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务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
(二)属于中心支行内部不宜公开的研究信息、工作信息以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公开后可能引起社会混乱的信息;
(四)中心支行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获得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与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六)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所列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向申请人予以公开。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 下列政务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中心支行对外发布的金融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中心支行制定的对辖区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个人经营或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金融管理、指导政策;
(三)中心支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四)中心支行对外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五)中心支行的职责范围、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六)中心支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变更情况;
(七)中心支行对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八)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以下简称政务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金融管理、指导政策系指中心支行制定发布的有关信贷窗口指导、金融市场管理等货币信贷及金融稳定管理措施,以及金融统计、支付结算或清算、人民币管理、国库、征信、外汇管理等金融服务与管理措施。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基本程序:
(一)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提出需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范围和形式,并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核实;
(二)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行有关保密规定送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三)重大政务事项应报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四)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根据政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情况,经常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阶段公开,单项工作在任务完成后一次性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内容发生变更的,拥有信息的业务职能部门应当在l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予以更新。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务事项,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公开方式:
(一)在办公场所公示或通过办公大楼一楼大厅电子触摸屏公示;
(二)在地方政府互联网站(页)公布;
(三)印发《政务公开指南》;
(四)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播出、刊载;
(五)在地方政府出版物上刊载;
(六)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形式公布。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务信息可以采用在地方政府出版物上刊载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七项政务信息,可以采用在办公场所公示,印发《政务公开指南》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第一款所列其他政务公开信息,应当根据信息内容,以成本最小化和便利化为标准,采用洽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及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人需要中心支行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金融管理或服务政务信息的,可以向中心支行申请获取。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获得有关政务信息。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二)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申请提交的时间。以信函形式提出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时间以交邮日为准。
中心支行各职能部门收到申请人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申请的,应在当日送交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来访方式提出申请的,政务公开机构可以提供《政务公开申请表》(详见附表),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政务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申请,政务公开机构代为填写《政务公开申请表》,但申请人应当签字或通过其他方式确认申请事项。
第十四条 中心支行将通过互联网站,提供《政务公开申请表》格式文本下载服务。有关通过互联网站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等事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政务信息公开登记簿》上即时予以登记,并批转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应当自分行政务公开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和第十六条规定分别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一)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法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申请人可以获得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三)对于部分不能公开的内容,应当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部分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务信息或者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但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机关。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请求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身份无法确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或作出有关答复的,按有关公文处理规定加盖公章对外出具。
第十六条 中心支行相关职能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时,除可以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书面答复信息外,还可以根据所需公开的政务信息实际情况,选择下列形式予以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计算机可读取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在规定的答复时限内安排查阅或抄录;
(二)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方式存在的政务信息,根据申请在规定的答复时限内安排观看或抄录;
(三)法律法规和上级行规章规定的其他提供形式。
第十七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对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凡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收费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或业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心支行监察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或业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
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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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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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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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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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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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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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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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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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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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 其它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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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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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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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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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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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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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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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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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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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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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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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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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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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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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指的政府信息为人民银行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申请表不接受业务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等。
主办: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宣城市政府政务新媒体中心 网站标识码:3418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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