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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办法。
一、预审原则
(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便民的原则。
二、预审内容
(一)公开内容的预审
1.中心支行在相关制度办法中予以明确的公开内容;
2.中心支行相关制度办法规定内容之外由各部门提出的公开内容;
3.根据依申请公开制度,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的公开内容。
(二)公开形式的预审
1.坚持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
2.坚持选定方便群众和容易被群众接受的公开形式;
3.坚持选定先进的和节约的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间的预审
1.选定的公开时间要与中心支行制度规定和对社会的承诺相符;
2.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
3.经常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应当在每阶段工作完成后对本阶段工作进行公开;临时性工作应当随时公开。
三、预审程序
(一)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按本办法或者按有关行领导的指示、决定,制定方案,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二)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核;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保密规定送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同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报分管行领导审批,重大政务事项应报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四、责任追究
对政务公开内容应审未审、自行对外公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由中心支行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