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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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推进窗口工作的规范化运作,体现“优质、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强化“中心”的日常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原建办〔2008〕354号文废止。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串岗,不在大厅内抽烟,高声喧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有事要请假,请假1天以内的,窗口负责人批准,报“中心”督查处备案;请假1天以上2天以内的,须经单位分管窗口工作的负责人批准,“中心”督查处备案;请假2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中心”督查处备案;原则上请假期限不得超过1周,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1周以上,由分管窗口工作的领导与“中心”领导协商后解决。以上请假手续均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安排人员顶岗。
4、窗口工作人员一年一定,不得任意调换,确有特殊情况须在调换的上个月与“中心”协商,经“中心”同意后,于月初调换。
5、整齐着装,佩证上岗,保持整洁,资料齐全。
6、微笑服务,用语文明,对办件或咨询者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不得态度蛮横、无故刁难。
7、自觉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和协调,积极参与“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中心”及其他机构的监督。
8、严格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不得暗箱操作,服务内容全部设置告知单,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收费。
9、严格执行联合审批制度,各职能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要按照相关程序,积极、主动参与审批工作。
10、严格执行承诺制度,在承诺时间内准确办结各项工作,办理过程无差错,无不良后果。
11、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本制度自2013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2013年4月15日
抄:市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