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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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及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2月1日前向市民政局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局机关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及主动公开信息的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 (二)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局机关及各县市区民政局在编制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时间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做假,不真实反映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