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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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宣城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审查工作,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宣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
第四条 合法性审查科负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及审查中涉及的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承办科室提请研究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应按程序送请合法性审查科予以审查。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科收到送审的重大行政决策材料后,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求开展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会商制度,由合法性审查科与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本局法律顾问组成,对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时组织会商。
第八条 承办科室应在办理意见或办文说明中注明对合法性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并附审查意见,按程序报本局分管领导审示。
第九条 分管领导审示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合法性审查科出具的审查意见及审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